張某因收水費與同村村民李某發生口角并發生糾纏,在糾纏過程中張某將李某推倒在地,造成重傷。后被公訴機關提起公訴。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20102812時許,張某在本村境內,因結水費帳與本村村民李某發生口角,在張某離開李家向東走時,李某隨后追上張某并發生糾纏,張某用手推李某,致李某跌倒受傷。經法醫鑒定:李某頭部損傷構成重傷。檢察院于2010423向本院提起公訴,指控張某犯過失致人重傷罪。 

 

案發后,張某與被害人李某達成賠償協議,賠償被害人損失計人民幣326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張某過失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應予以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應予支持。案發后,被告人張某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傷,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被告人張某犯過失致人重傷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