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2,江蘇省啟東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施寅生、張小偉犯盜竊罪,均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二千五百元。

 

施某、張某在啟東市惠萍鎮宏強船廠工作期間,知悉該廠對柴油疏于管理,遂產生了盜竊之念。200912月中下旬某日晚12時許,施某至船廠,利用張某上夜班之機,竊得0號柴油155公升。經鑒定,該柴油價值801元。至20101月期間,兩人利用上夜班之機,里應外合實施3起盜竊,共竊得0號柴油554公升,共計價值3131元。案發后,部分贓物已被追繳并發還被害人,其余贓物已折款退賠。

 

法院認為,被告人施寅生、張小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均構成盜竊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