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以“早泄克星”侵犯其健康權為由將藥房告上法庭
作者:雨田 發布時間:2010-06-23 瀏覽次數:755
幾年前,性保健品作為一種特殊商品曾引起過廣泛爭議。時至今日,百姓在觀念上對性保健品已然寬容許多,但這一市場目前卻呈現出近乎泛濫的態勢,幾乎所有的藥店、保健品專賣店、性保健品商店都在經營著各種各樣的性保健品。感覺上當受騙的
庭審過程中,雙方唇槍舌劍,各執一詞。原告
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則認為,原告向法院提交的“早泄克星”確是被告售出,但它既不是藥品也不是食品,而是男性性保健用品,屬于被告經營的藥房經許可的零售和定型包裝食品的經營范圍之內,雙方已經銀貨兩清。原告主張的損失是其自己造成的,其訴訟請求也與事實不符,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向法院提交的“早泄克星”實物證據自然是庭審的焦點,其包裝上在產品名稱的右側醒目地標注了“對前列腺有良好療效”,名稱下方則用加粗字體寫明“根治陽痿早泄,徹底解決疲軟”,“高血壓、心臟病、酒后可放心使用”則更是體現了產品的顯著效果。該案法院目前仍在審理過程之中。
蘇州尚韜律師事務所袁敏律師認為,本案的焦點在于涉案產品“早泄克星”是保健食品還是保健藥品,兩者雖只有一字之差,但在實質上有很大區別:保健食品是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其文號由國家衛生部審批;藥品則要求有明確的主治、功能和療效,藥品文號一律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批。保健食品的標簽內容,要求與國家衛生部審批該產品的公告內容完全一致,包括保健功能、功效成分等,有的還應明確標出不適宜人群?,F實生活中,最為常見的現象違法現象就是銷售者將性保健食品與藥品相混淆,保健食品使用絕對化用語以及與藥品相混淆的用語,明示或者暗示該食品的治療作用,涉嫌虛假和夸大宣傳,存在誤導消費者嫌疑,銷售者往往并不能提供宣傳內容真實合法有效的證明材料。保健食品作為藥品出售則會給銷售者帶來幾十元到幾百元不等的利潤,可以說是“一本萬利”。
銷售者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