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年前,性保健品作為一種特殊商品曾引起過廣泛爭議。時至今日,百姓在觀念上對性保健品已然寬容許多,但這一市場目前卻呈現出近乎泛濫的態勢,幾乎所有的藥店、保健品專賣店、性保健品商店都在經營著各種各樣的性保健品。感覺上當受騙的先生以藥房銷售假藥侵犯其健康權并構成欺詐為由將個體藥房告到了法院,先生來自湖北,自稱因前列腺不舒服,在蘇州一家藥房聽營業員介紹說“早泄克星”可以補腎,同時對前列腺也有一定療效,就在該藥房以每小盒15元的價格購買了25小盒由某生物公司出品的早泄克星,服用后馬先生卻發現自己出現了頭疼的現象。近日,蘇州市滄浪區人民法院就開庭審理了這樣一起特殊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庭審過程中,雙方唇槍舌劍,各執一詞。原告先生認為,在被告處購買的“早泄克星”產品沒有國家藥品批文,包裝上標注了醫療用語,宣傳了產品的醫療作用,而原告在服用后出現了頭疼的癥狀,被告的行為違反了《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43條的規定,系以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所以該早泄克星為假藥,被告的銷售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健康權,也對原告構成了欺詐,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故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民法通則》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請求法院判令被告退還貨款375元并支付等額賠償、賠償精神損失3000元并書面道歉。

 

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則認為,原告向法院提交的“早泄克星”確是被告售出,但它既不是藥品也不是食品,而是男性性保健用品,屬于被告經營的藥房經許可的零售和定型包裝食品的經營范圍之內,雙方已經銀貨兩清。原告主張的損失是其自己造成的,其訴訟請求也與事實不符,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向法院提交的“早泄克星”實物證據自然是庭審的焦點,其包裝上在產品名稱的右側醒目地標注了“對前列腺有良好療效”,名稱下方則用加粗字體寫明“根治陽痿早泄,徹底解決疲軟”,“高血壓、心臟病、酒后可放心使用”則更是體現了產品的顯著效果。該案法院目前仍在審理過程之中。

 

蘇州尚韜律師事務所袁敏律師認為,本案的焦點在于涉案產品“早泄克星”是保健食品還是保健藥品,兩者雖只有一字之差,但在實質上有很大區別:保健食品是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其文號由國家衛生部審批;藥品則要求有明確的主治、功能和療效,藥品文號一律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批。保健食品的標簽內容,要求與國家衛生部審批該產品的公告內容完全一致,包括保健功能、功效成分等,有的還應明確標出不適宜人群?,F實生活中,最為常見的現象違法現象就是銷售者將性保健食品與藥品相混淆,保健食品使用絕對化用語以及與藥品相混淆的用語,明示或者暗示該食品的治療作用,涉嫌虛假和夸大宣傳,存在誤導消費者嫌疑,銷售者往往并不能提供宣傳內容真實合法有效的證明材料。保健食品作為藥品出售則會給銷售者帶來幾十元到幾百元不等的利潤,可以說是“一本萬利”。

 

銷售者在向馬先生銷售產品過程中應該告知消費者,“早泄克星”是屬于保健食品還是保健藥品。本案中,如果“早泄克星”屬于保健食品,而銷售者存在宣傳其療效使消費者產生了消費欲望并實施購買行為的情形,則銷售者沒有盡到向消費者告知的義務,存在欺詐行為,應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之規定,退一賠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