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暑假學生未回家,跟著在校值班的父親生活在一起。玩耍時摔傷致殘,學校是否應承擔責任呢?近日,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判決校方承擔30%責任,賠償23730元。

 

小波系該校初中部學生,父母為學校生活老師。暑假期間,小波父親留校值班居住在校內。一天,小波至該校所屬幼兒園大樓玩耍。該幼兒園大樓一樓有一玻璃封頂的通道,小波至該玻璃平頂玩耍時,不料,其中一塊玻璃破碎。小波從平頂墜落,身上多處受傷。經多次手術治療,仍不能完全康復。小波認為玻璃平臺坍塌致其受傷,故學校作為建筑物所有人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而學校則認為,事故發生時是學校放暑假期間,小波在未通知學校的情況下與父母住在校內。事發時,學校設有值老師、值班醫生,學校進行了及時處理。小波未經學校允許翻墻進入該校幼兒園屋頂玩耍,其監護人未盡到對子女的監護責任。學校已盡到注意義務,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經鑒定小波右手功能障礙評定為九級殘疾。

 

法院認為,小波受傷時為暑假期間,學校所屬幼兒園非對外開放場所,其不應擅自進入幼兒園,且通道上的玻璃平頂非玩耍之地。小波的監護人在暑假期間,對小波未盡充分的監護責任,應承擔主要責任。學校在通往玻璃頂的樓梯口未做任何警示性標志,也未及時對該玻璃平頂進行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應承擔次要責任。經計算,小波的總損失為79099.29元。據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