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今社會上確實有那么一些不法分子,不顧良知和社會公眾的譴責,包裝著一付丑惡的嘴臉,只要能搞到錢,什么壞事都做得出來。

 

近日,鹽城亭湖區法院宣判一起由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的被告人李某涉嫌合同詐騙案,并作出一審判決:以合同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0元;未退贓款人民幣161534元,予以繼續追繳。

 

20115月期間,被告人李某得知被害人還某打算購買工程自卸車的信息后,謊稱自己是云南力帆駿馬車輛有限公司的銷售經理,虛構其能夠幫助被害人還某低價購買工程自卸車,并可以辦理車輛行駛證等手續,還某亦信以為真,經雙方初步“交涉”,李某很快騙得還某所謂的定金及辦理行駛證費用合計人民幣11534元。在取得還某信任后,李某“趁熱打鐵”,于同月25日與還某在鹽城市區某賓館簽訂所謂的合同——《要貨清單》,約定交貨日期在2011621日前,并當即收取還某交付的購車款人民幣150000元。此后,李某為實施好自己的“斂財計劃”,編造了車輛在運輸途中發生交通事故、運輸途中遭遇洪水而交付不能等理由,未履行“合同”,并于同年7月份逃匿。這時,“天真”的還某方才醒悟,并向公安機關報案。

 

201249日,被告人李某被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對此,鹽城市亭湖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款后逃匿,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其犯合同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綜上,法院根據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實,結合其歸案后實供述犯罪事實的具體情況,依法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試想,作為那些“天真”的被騙者是否應從本案中找出點啟發和吸取一些教訓呢?天上真的會掉下餡餅嗎?這些都值得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