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歲老太太狀告一雙兒女不贍養
作者:作雪 發布時間:2010-01-21 瀏覽次數:857
本網常州訊:一62歲的老太太覺得自己沒有勞保,年紀大了生活自理能力也差了,而兒子女兒對自己卻不孝順,不愿贍養自己,無所依靠的老太太將一雙兒女告上法庭。
原告訴稱,作為兩被告的母親,辛苦將其養大,現在自己年事已高,體弱多病,沒有任何收入來源。兩被告現已經成家立業,都有了穩定的工作和收入,卻不對自己盡贍養義務。請求法院判決兩被告每人每月給付生活費500元,醫療費用及年邁時的護理費用由兩被告各負擔二分之一。另外,要求女兒劉小華(化名)補貼近四年來的贍養費10000元。
對此,庭審中,兒子劉大華(化名)認為,養父母親總歸要養的,但要在法定范圍之內贍養,超過這個范圍要看各自家庭的條件。我母親一直跟我生活的,而我現在一直有腎病,有兩三年了,靠我獨立贍養母親,已沒有能力。我母親有兩個孩子,我還有個妹妹,這事不能由我一個人贍養。
被告劉小華辯稱,作為女兒,贍養父母親是應盡的義務,這種責任是不容推卸的,原告說我未盡到贍養責任是不恰當的,不符合事實。原告以后生病發生醫療費及年老后不能自理,我一定會盡這個義務,但原告不應在本案中主張。此外,原告要求我補償四年來的贍養費10000元是不合理的,每月贍養的要求也過高。庭審中,被告劉某陳述,作為母親,有著嚴重的重男輕女的思想,在處理家庭事務中,未能一碗水端平,總是偏向兒子。
法院審理后認為,贍養父母是子女應盡的法定義務。贍養人應當在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老年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做到居有其所。現原告年事已高,體弱多病,要求其子女盡贍養義務的訴訟請求成立,但要求贍養的標準過高,本院適當予以支持。據此,武進法院作出判決,哥哥妹妹每人每月承擔母親生活費300元、醫療費及其年邁時的護理費用各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