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6820左右,被告人李某等三人預謀至某電器公司租賃的儲存倉庫盜竊鉚合蒸發器。因擔心事后無法處理贓物,李某找到在倉庫附近經營廢品收購站的被告人張某,詢問其是否愿意收購。張某在明知李某三人準備進入倉庫盜竊大量鉚合蒸發器的情況下,表示愿意收購。828凌晨,李某等三人進入倉庫盜竊,竊得兩種型號蒸發器85箱,共計1200只。得手后,李某電話聯系張某,以人民幣18000元成交。江蘇省蘇州市金閶法院經審理后,以盜竊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李某等三人有期徒刑六年一個月,判處張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各處罰金1萬至2萬元。

[焦點]

許諾銷臟,應定收臟罪還是盜竊共犯?

[解讀]

本案被告人張某雖然未親臨現場實施盜竊,為何金閶法院對張某要以共同盜竊論處。這是因為:本案安排好事后銷贓是李某等人盜竊行為最終得以實施的重要條件。因此,張某許諾事后收贓為李某等人實施盜竊免除了后顧之憂,起到了堅固對方犯意的作用。張某明知自己的行為為他人實施盜竊創造了便利條件,仍故意為之,由此決定了其行為具有共同犯罪所要求的行為之間的配合性,具體講,張某的行為屬于配合幫助盜竊,應以幫助犯論處。再就收贓營利的主觀意圖而言,固然符合收贓罪的主觀要件,但并不妨礙被告人以此為動機(或目的)去參與共同盜竊。換句話說,在張某參與的共同盜竊中,收贓營利僅是其主觀動機(或目的),而通過事先許諾的收贓行為幫助他人實施盜竊才是認定其符合盜竊共犯的主觀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