閑來翻檢舊書,見《涑水記聞》中記載了一起案件,說的是北宋初年有一個侍中(官名)叫曹彬,待人謙恭,從不因身居高位而盛氣凌人,對來人不論官職大小,都以恭敬之態待人,讓人不覺得自己被曹大人慢待了。對犯了錯誤的人,他會給予人格上的尊重。曹彬在徐州當知府的時候,有個小官犯罪,案子已決,但是過了一年才對他執行杖刑。大家都不明白為什么這樣做,曹彬解釋道:“聽說這個小吏當時剛娶了媳婦,如果新婚不久就對他執行杖刑,根據當地的迷信說法,新娘子一定是“上門喪”、“掃帚星”,公婆必然會認為這個媳婦不吉利而厭惡她,一天到晚打罵折磨她,使她無法生存下去。按照法律,我不能免除他的罪刑,所以只好延緩處罰的時間。”大家聽后都頓生敬意,心悅誠服。

從這個古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出曹彬在辦案中注重社會效果和細致周到的執法精神是十分可貴的。盡管他是封建時代的官吏,有自己的階級局限性和時代局限性,但他愛民的言行足以成為后世楷模,受人世代景仰。特別是在當前落實科學發展觀、建設和諧社會的形勢下,更具有鮮明的借鑒意義。

借鑒一:謙恭待人得民心。曹彬身為知府,從不因身居高位而盛氣凌人,對來人不論官職大小,都以恭敬之態待人,讓人不覺得自己被曹大人慢待了。對犯了錯誤的人,他會給予人格上的尊重。可見,曹彬待人如此謙恭。作為當今社會公平正義化身的人民法官,更應注重自己的形象,做到謹言慎行,態度謙恭豁達,不亢不卑,說話有理、有據、有節,平等對待雙方當事人。這是一種博雅,是一種情懷,是一種自信,更是一種力量。筆者曾多次看到,一些法官在審理案件時,經常與當事人爭吵,互相結怨,以致使本來是當事人之間的對抗演變成當事人與法官的對抗,極大地傷害了案件審理的效果。當然,我們不否認現實中一部分當事人素質的低劣。但是,我們應強調,法官群體,代表的是文明和進步,即便是面對那些素質低劣的人,也應保持足夠的克制和謙恭,不至于當事人把怨氣反彈過來。當當事人講了一些不符合法律的話,甚至有一些不符合法律規范的行為,不要動輒訓斥,要心平氣和地引導。我們所講的法官的謙恭,不是指在審判活動中無原則地聽由當事人擺布,而是指法官在審判執行案件時,語言要溫和,舉止有分寸,行為有教養,對人要尊重,以法說事,以理服人。如果每位法官都能做到為人謹慎,待人恭敬,像對待自己的親人一樣對待每一位當事人,甘做平民法官,讓群眾惆悵而來滿意而歸,就一定能深入人心,贏得民心,從而改善人民法官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提高司法公信力。

    借鑒二:注重細節提質量。這個古案件并不是什么大案,只判處杖刑。在一般情況下,知府是不屑于過問的,即使過問也是命令立即執行就行了。可是,曹彬卻了解得很細致,考慮得很周到,注重案件的每個細節。他不僅為犯人著想,為犯人的家庭著想,更為犯人的新媳婦著想,體現了親民、愛民、護民的情懷,真正做到案結事了。細節決定成敗,對于案件審理執行工作來說細節尤其重要,無論是程序違法或是處罰措施處理不當,甚至是文書制作中的一個小小錯誤,都可能引發較為嚴重的后果,給工作帶來非常大的被動。因此,司法為民體現在審判執行上,就是要求人民法官嚴格依照法律程序和實體法律規定進行辦案活動,不斷提高審判質量和效率。要求法官在每個辦案環節上,在每一辦案細節中,都要本著便民利民,有利于公正與效率,有利于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有機統一的原則來進行,都要以人民群眾是否滿意作為工作效果的衡量標準。作為人民法官,辦案絕不能馬馬虎虎,做事絕不能籠而統之。必須從小處著眼,從細節入手,對待工作認真負責,嚴謹細致,把司法過程轉變為親民、愛民、護民的司法實踐,想當事人所想,關注案件和當事人的每一個細節,絕不讓承辦的案件留有遺憾,真正做到案結事了,樹立和展示法院良好的整體形象。

借鑒三:情法交融順民風。按照當地迷信的說法,新媳婦剛剛一進門,兒子就受刑罰,此女的公婆一定認為這個媳婦是“上門喪”、“掃帚星”,將來會對兒子更加不利。于是曹彬采取了一個巧妙的執行辦法,過了一年才執行杖刑。最終,既沒有從法律上赦免犯罪行為,又考慮到當地的風俗習慣,同時也張揚了法律懲戒教育的作用。可見,對民間普遍遵守的重大節日和與當事人自身、家庭、直系親屬等有關聯的重大活動,在司法審判中,一般應予以尊重。這主要是指審判執行的活動中,在訴訟程序的安排上、在審判執行工作等各個環節上都要充分注意尊重當地的重大節日,盡量不要在重大節日以及當事人有“紅”、“白”喜事時送達開庭傳票、張貼法律文書、采取強制措施等,以彰顯以人為本、和諧司法的理念,把司法的原則性與靈活性結合起來,使司法活動更能得到人民群眾的擁護和支持。而在許多農村地區,傳統習俗的影響根深蒂固,人們對民俗習慣的信奉,甚至大于對法律的遵從。在審判執行中,如果機械運用法律,不注重民風民俗,就會使判決出現“合國法但有悖民情”的尷尬情形,群眾在感情上難以接受判決結果,導致判決內容不能執行,最終損害了司法的權威性和公信力。所以法官在審判執行工作中,不能機械地照搬法條,對于一些容易引起矛盾和糾紛的傳統民事案件,要兼顧當地的善良風俗習慣,運用群眾熟悉的思維模式,使法理與情理有效結合,合理作出裁判,從而更好地達到案結事了的司法目標。

借鑒四:法律釋明解疑惑。官吏犯了罪,曹彬通過審理,判決一年后對罪犯執行杖刑,大家對他緩刑的做法不理解。曹彬則對大家闡明,如果對小吏執行杖刑,公婆必然會認為這個媳婦不吉利而厭惡她,一天到晚打罵折磨她,使她無法生存下去。按照法律,我不能免除他的罪刑,所以只好延緩處罰的時間。曹彬的釋明,讓大家頓生敬意,心悅誠服。可見,裁判結果要讓雙方當事人和社會公眾了解和信服,必須對判決的理由作充分的說明,這種說明工作就是法官對判決進行正當的、合理化的法理分析,讓當事人明白如此裁判的原因和詳情。這樣,就能較好地防止對方當事人因不知事實認定和判決理由的詳情而偏執地懷疑法官在有意偏袒對方,增加判決的可信力,真正做到以理服人,而不是以權壓人。當前我國公民的法律意識雖然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傳統的倫理道德觀念和風俗人情習慣仍在公民頭腦中占據一定位置的情況下,法官對當事人糾紛的是非責任除了闡明法理外,還可以從人情事理、道德倫理和有關學科的科學原理的角度充分說理,也就是通過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來適當地融入法官的情理,擴大理由闡釋的廣度和深度,實現法意和人情的融合,法理與情理的并用,從而求得裁判說理的最佳效果。

借鑒五:注重效果求統一。曹彬若是因為對小吏執行杖刑卻破壞了一個家庭,執法效果肯定不好!可不執行杖刑又不行,這是國家法律,誰也不能在法律面前徇情枉法。于是曹彬采取了一個巧妙的執行辦法,“過了一年才對他執行杖刑”。最終,既沒有從法律上赦免犯罪行為,又照顧到犯人家中可能產生的不良影響,同時也張揚了法律懲戒教育的作用。曹彬對判決杖刑緩刑的執行方式,雖然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情,但是,從中可以看出,任何一個案件的處理和執行,不僅對當事人產生后果,也會對延伸出來的家庭乃至社會產生一定影響,不可謂不慎重處置。而曹彬的緩刑,新奇就在于作為一名封建官吏,能夠充分考慮辦案的社會效果,能動性地將執行工作與民情民意相結合,開辟了一些執行工作的新路子。由此可見,司法工作不是一成不變的,以人民群眾容易理解、能夠接受、十分需要的方式創新和改進工作方式,是能動司法服務人民的重要體現。時下,對于那些主觀臆斷,簡單粗暴,不負責任的執行法官來講,這是一面很好的鏡子。這就要求執行法官既要掌握法律知識,積累一定的社會經驗,又要多進行調查研究,摸清每個案件的實際情況,分析產生的原因,探索案件執行的規律,有的放矢地采取執行措施。同時,還要充分考慮最佳途徑,努力追求良好的執行效果。堅決克服就案辦案、死摳法條,不考慮辦案效果的作法,努力使案件做到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有機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