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1217,江蘇省邳州法院審結一起非法拘禁案,一審判處四被告人三年班到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經審理查明,孟麗美(另案處理)以邳州市有好工作為由,讓以前的工友孔令華從其老家河北省邯鄲市來邳州市工作。2009519,孟麗美與被告人徐加友到徐州將乘車趕到徐州的孔令華接至邳州市運河鎮鎮出租房三樓。后被告人胡海、竇梅授意被告人徐加友、趙強強、何國冬與孟麗美等人將孔令華控制在三樓房內,要求被害人孔令華參加“蒙迪莉娜”化妝品傳銷,在遭到拒絕后,上述人員即以言語勸導、威脅方法,讓孔令華參加傳銷活動。被告人徐加友時刻跟隨孔令華,防止其逃走。當晚,胡海安排趙強強、何國冬睡在客廳,防止其逃走。520凌晨230許,孔令華乘看管人員熟睡,從三樓南側窗戶跳樓逃跑,落地時摔倒致左側股骨及下頜骨摔骨折,經邳州市公安局法醫鑒定,孔令華傷情為重傷。2009520,被告人胡海、竇梅、徐加友、趙強強、何國冬北抓獲歸案。另查,在本院審理期間,被告人竇梅、趙強強共賠償被害人孔令華醫療費等經濟損失人民幣90000元(其中,竇梅賠償45000元、趙強強賠償45000元)。被害人孔令華對被告人竇梅、趙強強表示諒解。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胡海、竇梅、徐加友、趙強強、何國冬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致人重傷,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拘禁罪,且系共同犯罪。上述被告人的刑罰應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內處罰。鑒于被告人胡海、竇梅、徐加友、趙強強、何國冬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竇梅、趙強強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有悔罪表現,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據此情節,經考察,被告人竇梅、趙強強符合社會監督改造條件,對其宣告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可以宣告緩刑。據此判決:

被告人胡海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又六個月。

被告人徐加友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何國冬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竇梅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