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找工作為由騙工友 實為傳銷拘禁致傷領刑
作者:李曉東 發布時間:2009-12-23 瀏覽次數:832
法院經審理查明,孟麗美(另案處理)以邳州市有好工作為由,讓以前的工友孔令華從其老家河北省邯鄲市來邳州市工作。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胡海、竇梅、徐加友、趙強強、何國冬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致人重傷,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拘禁罪,且系共同犯罪。上述被告人的刑罰應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內處罰。鑒于被告人胡海、竇梅、徐加友、趙強強、何國冬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竇梅、趙強強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有悔罪表現,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據此情節,經考察,被告人竇梅、趙強強符合社會監督改造條件,對其宣告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可以宣告緩刑。據此判決:
被告人胡海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又六個月。
被告人徐加友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何國冬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竇梅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