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醉酒寫下借條 法院講證據判敗訴
作者:陳香 李遠 發布時間:2009-12-21 瀏覽次數:942
本網蘇州訊:日,常熟法院審結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根據證據,依據法律,判決原告勝訴,判令被告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將借款歸還原告。
劉某與盛某是朋友關系,兩人認識多年,關系一直很好,但是近日,劉某卻一紙訴狀將盛某告上法庭。劉某聲稱兩年前借給盛某一萬元錢,但是盛某一直未歸還。后來她催要過幾次,盛某居然以未收到其一萬元為理由,拒絕還錢。劉某百般無奈之下,只能求助于法律,來法院討個公道。常熟市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開庭審理,庭審中,面對劉某的質疑和氣憤,盛某言之鑿鑿,聲稱從未借過劉某的錢。后來劉某當庭質證,拿出一張有著盛某親筆簽名的借條。面對證據,盛某稱,借條是其寫的,但是是自己在醉酒后意識不清醒的狀態下寫的,實際上其從未收到過劉某所謂的一萬元錢。在劉某向其討要一萬元之前,其根本不知道有這回事。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被告原系朋友關系,2007年10月被告盛某向原告劉某借款人民幣一萬元用于資金周轉,并出具借條一份,載明:“今借到劉某人民幣計10000元整計壹萬元”借條左下方有盛某簽字并在簽字旁注明了身份證號碼和日期。之后,雖經原告催討,被告未能還款。法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盛某結欠原告劉某借款人民幣一萬元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予認定。被告盛某抗辯其系醉酒狀態下寫了借條,未提供相關證據證明,且其無法確認有無收到該一萬元借款,對于此抗辯,法院不予采納。
故法院判決盛某歸還劉某借款人民幣一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