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爭房屋權屬不明 土地使用證應予撤銷
作者:李曉東 發布時間:2009-12-21 瀏覽次數:903
本網徐州訊:日前,江蘇省邳州法院審結一起不服土地行政登記案,一審判決撤銷被告某市人民政府第三人王某頒發的邳集體土地使用證。
法院經審理查明,1988年,原告作為邳州市炮車鎮敦集村村民,在其位于本村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五間及院墻。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記實行屬地登記原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具有核發土地權利證書的法定職責。原國家土地管理局發布的《土地登記規則》第六條規定:“土地登記依照下列程序進行:(一)土地登記申請;(二)地籍調查;(三)權屬審核;(四)注冊登記;(五)頒發或更換土地證書。”第十條明確規定:“土地登記申請者申請土地使用權的,必須向土地管理部門提交以下資料:(一)土地登記申請書;(二)單位、法定代表人證明,個人身份證明或者戶籍證明;(三)土地權屬來源證明;(四)地上附著物權屬證明。”本案被告雖依照登記規則履行了主要登記程序,但土地登記申請的程序操作過于簡單,且“地上物類別及權屬”的登記不實,個人土地使用權說明書關于“土地權屬來源”的記載不實,土地登記申請書中多項內容未予填寫。鑒于本案訴爭用地上的房屋權屬不明,第三人原持村鎮房屋所有權證書已被注銷的客觀事實,被告為第三人所頒發的集體土地使用證依法應予撤銷。據此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