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wǎng)常州訊:昨天下午,常州中院召開新聞通氣會,就社會廣泛關注的“被盜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人身賠償案”的最近進展,向媒體作了說明。經過二審法院的調解,車主與受害人家屬達成協(xié)議,在今年1231日之前,車主一次性支付受害人家屬6萬元。  

去年1226日,長江路百馨園小區(qū)北側發(fā)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輛電動車與一輛索納塔轎車相撞,事故導致電動車駕駛員陳某當場死亡。交警趕到現(xiàn)場時,轎車駕駛員已棄車而逃。根據(jù)車牌號,交警很快找到了轎車主陳先生。可先生稱,早在去年1212日,這輛小車停在小區(qū)內遭人盜竊。當時,先生報了警,警方也出具了車輛失竊證明。

今年5月,先生卻收到法院的傳票。原來,死者家屬已經將其告上法庭,要求先生賠償損失11萬元。先生以車子已經被盜,不受自己控制為由,拒絕承擔賠償責任。

今年8月,新北法院以事故車輛未按規(guī)定繳納交強險為由,判處先生敗訴,限期向死者家屬支付死亡賠償金11萬元。

先生不服一審判決,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期間,先生和受害人家屬達成協(xié)議,先生一次性賠償受害家屬6萬元。

法律適用:

一審法院判決的理由是:雖然先生與本次事故的發(fā)生無關,但先生沒有在車輛的“交強險”到期后續(xù)保,違反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和《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定,其行為具有過錯。

而且,正是因為這種過錯,導致被害人喪失了要求保險公司在理賠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的權利。法院以此作出判決。

先生的上訴理由是,根據(jù)1999年最高法院《關于被盜機動車輛肇事后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復》:使用盜竊的機動車輛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質損失的,肇事人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盜機動車輛的所有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雖然此案最后以當事人雙方的調解結案,但在昨天的新聞通氣會上,中院二審法官陳衛(wèi)還是對一審的判決表示肯定。最高院1999年的那個批復出臺時,《道交法》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還沒有出臺。現(xiàn)在這方面的法律已經完備了,我們當然要適用完備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