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年前賣房 八年后請求確認無效被駁回
作者:顏建江 龔甬鈺 發布時間:2009-10-14 瀏覽次數:951
本網無錫訊:八年前賣出的房屋遇到了拆遷,出賣方以農村房屋買賣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為由,向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其與買方簽訂的私房轉讓協議書無效。
爭議樓房坐落于無錫市濱湖區漁港鄉。1989年,由出賣人張某某的父母出資建造,1991年取得宅基地使用證。父母去世后,2001年12月,張某某與朱某簽訂了私房轉讓協議書,約定將樓房轉讓給朱某,房款為4.5萬。之后,朱某支付了房款,張某某也交付了房屋。朱某一直居住至2008年9月。由于拆遷,朱某便以房屋所有人身份與拆遷公司簽訂了《集體土地住宅房屋拆遷產權調換協議書》。隨后,房屋被拆遷公司拆除。2009年3月,張某某一紙訴狀將朱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在審理中還查明,出賣人張某某還有兄弟姐妹2人。父母去世前并未立遺囑。法院認為,本案訴爭房屋系農村宅基地房屋,朱某房屋所在地的村民,雙方簽訂的私房轉讓協議違反我國現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依法應認定無效。但在該房屋買賣中,張某某對其宅基地使用權已作棄權處分,且雙方的房屋交易行為已履行完畢。嗣后,該房屋一直由朱某居住,而且該房屋已在拆遷公司與朱某簽訂拆遷協議后被依法拆除,當地村委會及土地管理部門對此也未作明確處理。故因合同無效產生的返還責任,法院不予支持。鑒于張某某請求確認協議的標的已不存在,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