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出借后權屬不明 法院判決確認權利
作者:陳勇 發布時間:2009-09-17 瀏覽次數:996
本網鹽城訊:楊平自己所有的車輛出借他人,后一直未能要回,多方查尋,才知車輛下落,后訴訟法院,要求確認爭議車輛的權屬仍屬于其本人所有。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楊某于2006年9月11日以234800元的價款購買了馬自達牌轎車一輛。2007年1月劉某向楊某借用該車,后楊某一直未能要回該車,于2007年6月27日楊某向廣東省某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劉某與季某因債權債務關系,劉某將車輛私自抵押給了季某,要求劉某與季某返還車輛。季某辯解與劉某間從未發生過任何債權債務關系,也沒有用車輛抵押的事實。楊某于2007年11月5日以證據不足為由申請撤訴,廣東省某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予以準許撤回起訴。后該車由張某(戶籍所在地南通市秦灶鎮某村)駕駛,在蘇州市某區某鎮發生交通事故,該車被江蘇省蘇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某大隊扣押,楊某到江蘇省蘇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某大隊要求取回該車未果,于200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劉某、季某返還車輛,并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請,要求對停放在江蘇省蘇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某大隊爭議車輛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擔保,本院依法作出裁定,爭議車予以扣押。并調取了江蘇省蘇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某大隊關于該車的相關材料,楊某依保單所載車主為祁某,依法追加祁某為本案被告。后變更訴訟請求為確認爭議車輛為楊某所有。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楊某通過購買爭議轎車的所有權,私人對其合法的不動產和動產享有的所有權,依法受法律保護。廣東省珠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車輛管理所機動車登記系統查詢單所顯示,爭議轎車未設定任何抵押權,故爭議轎車所有權仍歸原告楊某所有。原告楊某及被告劉某所稱該車抵押給被告季某,因被告季霜予以否認,原告楊某及被告劉某未提交任何證據證實,本院不予采信。遂根據物權法的相關規定,作出原告楊某對爭議車輛享有所有權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