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今天我要感謝法官,不僅不追究我的責任,反而促使我與申請人達成和解協議,使我心中的石頭終于落地,可以放心地回老家了,安心的過正常人的生活。”1028,被執行人江蘇省大豐市大橋鎮的夏某對大豐市法院執行法官說出了心理話。

  2000825下午,夏某駕駛摩托車下班時,將行人李某撞傷,造成李某右腿骨折。李某因此住醫院進行治療,花費醫療費2萬多元。夏某除在被害人李某住院時為其墊付6000元外,之后再未給付被害人任何補償。200011月,被害人于向大豐市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夏某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等費用。此案經大豐市人民法院審理,一審判決夏某賠償被害人李某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費用共計24450元,扣除夏某之前已墊付的6000元還需支付賠償款18450元。

 判決生效后,夏某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本案依法進入執行程序。大豐市人民法院依法向被執行人夏某送達了強制執行通知書,并多次要求其履行義務,但被執行人因無力履行,想逃債攜全家外出打工,從此音訊全無。因被執行人外出,無法執行,本案被迫中止執行。

  2009年,申請人李某打聽到被執行人夏某之妻已回到大豐,于是向大豐法院申請恢復執行。大豐法院在執行中查明,被執行人夏某已經與妻子協議離婚,且其妻已經再婚。大豐法院依據法院規定,追加夏某的前妻作為本案的被執行人。同時為保證本案的順利執行,大豐法院執行法官多次前往被執行人夏某的居住地,向其親戚做工作,希望能協助法院做好被執行人的工作。在執行人員的努力下,被執行人主動和執行人員聯系,表示愿意主動履行義務,但現在比較困難,希望與申請人和解。經過溝通,被執行人夏某與申請人李某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以15000元了結下余18450元的賠償債務,致使一起長達9年的執行積案得到圓滿執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