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黃某和被告徐某于1998年登記結婚,婚后于1999年生一女孩徐壹(化名),結婚初期雙方感情很好,然而從2010年開始原告黃某迷上網上聊天,并與外地一馬某在網上結為夫妻,被告徐某知道此事后,曾勸說黃某結束網上婚姻,并表示不計前嫌,試圖挽回雙方的感情,原告卻對此不予理睬。20107月原告曾提起離婚訴訟,后判決不準予雙方離婚,之后雙方一直分居,20127月原告黃某再次以雙方感情破裂為由,起訴離婚。本案經訴前調解未果。

 

庭審中,雙方均同意離婚,但是對小孩隨誰一起生活,雙方達不成一致,承辦法官遂當庭出示一份對徐壹的談話筆錄一份,筆錄中,徐壹表示假如原被告離婚,徐壹表示原告不好,愿意跟隨被告徐某一起生活。看到筆錄,原告黃某表示很心痛,同時表示既然女兒不愿意跟自己一生活,那就是不要自己撫養,自己不會支付撫養費。

 

庭審后,法官再次組織調解,并向原告黃某釋明: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這種義務不因父母雙方離婚而消失,即使不與孩子共同生活,撫養義務仍必須履行。即使婚生女孩徐壹跟隨被告一起生活,原告仍須支付撫養費。經過法官的釋法明理,原告最終同意每月給付小孩生活費300元,教育費、醫療費憑有效票據原告承擔一半,本案調解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