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和前夫王某離婚后本以為能夠過上平靜的生活,可是沒想到,離婚還沒幾個月,前夫就找上門來向她要錢,最終還鬧上了法庭。

 

2008年張某和王某結婚,可是婚后兩人的生活過得并不幸福,經常為家庭瑣事吵架。2009年兒子的降生并沒有消除他倆之間的矛盾,夫妻關系依然緊張,最終兩人于2011年9月在民政局協議離婚,并約定孩子由王某撫養,由王某承擔全部撫育費用。2012年3月兒子患病,共花去2萬元醫療費。王某認為孩子生病自己花費較多,已經無法獨自承擔對孩子的撫養義務,故要求張某每月給付孩子撫養費500元,并承擔一半醫療費用。張某認為離婚協議是經婚姻登記機關確認的,具有法律效力,雙方應當嚴格按照雙方協議的內容進行履行,故不同意給付撫育費。

 

法院審理后認為,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父母雙方約定子女隨一方生活并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是符合法律規定的。由于離婚后孩子身患重大疾病,實際需要已明顯超過雙方原定離婚協議內容,且張某有給付能力,因此王某要求張某支付一半醫療費用的請求應予支持。但是張某與王某協議離婚尚不足一年,王某撫養能力未有明顯下降,故王某要求張某給付撫養費的要求不應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