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淮安訊:2008115740分,朱金兵駕駛申建國所有的蒙L17690號重型貨車,由南向北行駛至寧連路147K+400M,與毛周玉駕駛淮安汽車公司所有的蘇H086XX號中型普通客車由北向南行駛時發生相撞,造成客車乘車人王翠翠死亡及其余17人受傷之重大交通事故。洪澤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于20081112作出第2008213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朱金兵駕駛安全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的機動車,霧天行車對路面情況觀察不力,未實行右側通行,是造成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毛周玉駕駛客運車輛霧天行車未確保安全,是造成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L17690號重型貨車實際所有人是申建安,在河北廊坊人保公司投保了交強險60000元、商業險200000元。申建安與恒遠公司于2006830簽訂掛靠合同,期限至2009830。蘇H08667號中型普通客車登記車主為淮安汽車公司,掛靠在該公司經營,實際所有人為被告杜貴,該車在洪澤人保公司購買了乘車人責任險。被告新東方路橋公司經批準在事發地段維修公路,雖然在該路段兩側設立警示標志,但未按照臨時雙向行駛路段的實際長度在車行道中心線上設置錐形交通路標,以警示雙向行駛的車輛。

洪澤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本案交通事故是被告朱金兵駕駛安全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的機動車,霧天行車對路面情況觀察不力,未實行右側通行,是造成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應負事故的主要責任,以60%為宜。該責任應由雇主被告申建安承擔,被告朱金兵存在重大過失,應與被告申建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恒遠公司是該車輛的掛靠單位,亦應對被告申建安的賠償承擔連帶責任。被告毛周玉駕駛客運車輛霧天行車未確保安全,是造成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應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以30%為宜。該責任應由被告杜貴承擔,被告毛周玉存在過失,應與被告杜貴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淮安汽車公司亦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實施條例》第35條“道路養護施工單位在道路上進行養護、維修時,應當按照規定設置規范的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江蘇省公路施工路段管理辦法》第12條第3款“半幅公路封閉施工,另半幅公路需臨時雙向行駛的,應當按照臨時雙向行駛路段的實際長度在車行道中心線上設置錐形交通路標,以警示雙向行駛的車輛”等規定,被告新東方路橋公司對此事故的發生亦應承擔一定的責任,以10%為宜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判決:原告因王翠翠死亡的死亡賠償金等合計538533.33元,由被告廊坊人保公司賠償310000元;由被告申建安賠償57120由被告杜貴賠償128560元;由被告新東方路橋公司賠償42853元,均于判決生效后5內付清。

被告東方路橋公司認為不應承擔責任,提出上訴。近日,淮安中院依法支持了該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