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728,啟東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倪海濤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一萬元。

20093月某日,倪某因工作紀律問題被原所在單位辭退,對此其懷恨在心。某日倪某至其原先的工作單位啟東市呂鮮水產有限公司辦公室內,利用尚未移交的辦公室抽屜鑰匙,打開該公司員工朱某的辦公室抽屜,順手牽走朱某所有的尚未啟用的中國農業銀行旅游信用卡1張。嗣后,倪某撥打農行客服電話激活該卡,并使用該卡進行取款及消費,使用金額共計人民幣6910元。案發后,倪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退繳了全部贓款。

法院認為,被告人倪海濤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盜竊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鑒于其自首情節,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