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食補貼款”應該發給誰
作者:馮曉萍 發布時間:2009-07-28 瀏覽次數:2231
在今年五月開展的“百名法官下基層”活動中,有村基層組織干部反映,現在有一部分“糧食補貼款”不知道應該發給誰,希望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和幫助。
一、反映的主要情況
前些年,一些農民外出打工無暇料理自己承包的責任田,故把責任田進行了流轉,有償或無償給他人耕種,現在經濟危機,許多企業裁員或倒閉,大批農民工返鄉,返鄉后的農民工發現現在種田不僅不要交稅還有糧食補貼拿,并不比打工差,故想要回自己的承包地自己種,從而發生矛盾。擺在村干部面前的難題是,原來簽訂承包合同的農民要拿補貼款,而流轉后實際耕種的農民也要拿補貼款,雙方都有理由,各不相讓,村干部覺得發下去肯定有矛盾,不知道發給誰好,因此糧食補貼款不能很快下發到農民手中,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國家糧食補貼政策的落實。
二、需要解決的問題
村干部覺得不好辦,主要涉及兩個問題,一是農民間的土地承包流轉關系這一法律概念不十分清楚,二是對國家糧食補貼政策的目的和出發點吃不準。
(一)關于農民間的土地承包流轉問題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家庭通過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進行流轉,前提是平等協商、自愿、不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農業用途并且不超過承包期限。因此,農戶間的土地經營權流轉受法律保護,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將自己的承包經營權部分或全部轉包或出租給第三方經營,但是承包方與發包方(村經濟組織)的承包關系不變,也就是說合同到期后,承包經營權仍然是原承包人的。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情況有:1、涉及土地承包權轉讓的,必須注意,一是雙方必須簽訂書面合同,二是應當經發包方(村經濟組織)同意,兩者缺一不可,否則無效;2、如果雙方采取轉包、出租、互換或其他形式流轉的,可分為以下幾種情況:(1)簽訂書面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并在發包方(村經濟組織)備案的,在合同約定的期限未滿的情況下,雙方仍應按照合同履行;(2)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而是口頭協商,但發包方清楚流轉情況,無利害關系人能夠證明經營期限未滿而且經營投入較大,依公平、誠實、信用原則,仍應按照原口頭協議內容履行,直到合同期滿;(3)雙方口頭協商,未向發包方備案,但雙方承認轉承包或代耕事實,可視為短期合同,糧食收獲后即期滿。
(二)國家糧食補貼政策的出發點和目的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三農”工作,堅持把解決好“三農”問題作為全黨工作的重中之重,出臺了一系列惠農政策,不斷加大惠農補貼力度,擴大補貼范圍、提高補貼標準,深受廣大農民群眾的歡迎,其出發點和目的是為了保護和調動廣大農民生產積極性,促進農業穩定發展,切實保證國家糧食安全,促進農民增收,因此在發放糧食補貼時就要不折不扣的按照國家政策要求落實,應當把種糧直補款發放到真正種糧的農民手中,既不能按照農民土地承包面積人均平攤,也不能把糧食直補款發給沒有種糧的農民,使種了糧食的農民得不到糧食直補,而沒有種糧的農民得到糧食直補,這樣不僅損害了種糧農民的積極性,而且也違背了制訂這項政策的目的和意義。
三、兩點建議:
(一)加大惠農政策宣傳力度,提高惠農政策效應
國家實行“三補貼、兩減免”等一系列惠農政策,與農民利益休戚相關,雖然農民知道有糧食直補和免稅等政策,但對其操作標準、國家實行此政策的目的、意義不是太清楚,因此,把各項惠農政策實施的目的、操作辦法、執行標準及時宣傳給廣大農民,對發揮惠農政策實際效能具有重要作用,從而也提高了農民的政策水平和履行義務的意識和能力。
(二)多做調查、調解工作,適當給予法律幫助
在解決糾紛之前應做好調查摸底工作,做到心中有數,多做調查研究才有發言權,才能有理有據。要以公平、公正的態度做好調解工作,適當加強政策、法律的宣傳,也可就個案以訴前調解的方式進行調解,引導農民群眾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達利益訴求,從而起到指導一方的作用。在解決糾紛時要合情、合理、合法,這樣農民群眾才能相信我們的基層組織,相信我們的政府。
(三)加強“技能培訓”、拓寬就業渠道
農村剩余勞動力向非農領域轉移,是發展中國家工業化與現代化發展進程中的必然現象,如何給農村閑散勞動力找出路,如何改變我們的村鎮干部無奈的現狀,這就要求我們應加大農民工培訓指導服務,調動農民參加技能培訓的積極性,充分發揮現有各類培訓機構作用,營造一個開展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的社會環境;積極開拓勞務市場,建立以村為單位的勞務基地和網絡信息平臺,提高勞務輸轉的組織化程度,增強市場競爭力;積極鼓勵農民回鄉創業,引導和幫助具有資金、技能和管理經驗的農民工回鄉創業,營造創業環境,使農民真正走上共同致富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