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陽法院判前釋法 調解一起確認勞動關系案
作者:符向軍 發布時間:2009-07-27 瀏覽次數:1159
本網鎮江訊:日前,林某訴丹陽某建筑公司、包工頭王某確認勞動關系案,經法院調解后撤回起訴。
林某在王某承包的某建筑工地上打工,某日騎電瓶車去接返回工地的外鄉民工,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傷,因為工傷賠償問題與建筑公司以及王某發生糾紛,遂到勞動部門申請仲裁,請求確認勞動關系,被勞動仲裁委員會駁回。林某不服仲裁裁決,于
丹陽法院受理后,審查認為無法確認林某與某建筑公司、王某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因為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雇傭關系不同,雖然時有相似交叉,但也有嚴格區別。依勞動法的規定,勞動關系一般發生在勞動者與有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團體或個體經濟組織之間,勞動者對用人單位一般具有較長期限的組織人事上、經濟上的依附屬性,并接受用人單位嚴格的規章制度考評和管理。包工頭王某作為個人顯然不具備勞動關系中的用人單位主體資格條件,故兩者之間并不成立勞動法上的勞動關系,而林某跟隨并非建筑公司內部員工且同時承包幾個建筑工地的王某打工,接受王某的調遣,具有經常流動性,且由王某發放打工報酬,與建筑公司并未訂立勞動合同,并無明確的、固定的組織人事上、經濟上的依附關系,也未接受建筑公司嚴格的規章制度考評或管理約束,故也很難確認林某與建筑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鑒此,法院依法向原告林某進行判前釋法說理,同時積極做好被告王某的調解工作。
實踐中,如果未簽勞動合同,則事實勞動關系的界定往往比較復雜,而一旦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是否構成工傷發生爭議的,如果不能調解解決,又不能確定勞動關系的,獲得工傷賠償往往需要經過繁瑣漫長而嚴格的程序:勞動關系確認??工傷認定??勞動能力或傷殘認定??工傷賠償仲裁??工傷賠償訴訟,其程序的推進具有不可回復性,加之如今勞動仲裁不再收取仲裁費、法院訴訟費用只收5-10元,只要勞動者或用人單位一方不服仲裁或判決的,便需在申訴、復議、起訴、上訴等法律程序中不斷往返推進,勞心費力,有的甚至要經過數年時間。因而,實踐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如何構建和諧誠信的勞動用工關系,找到保護雙方合法權益的平衡點,立足調解,妥善及時解決勞動糾紛,顯得尤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