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京訊:2007214,劉競材與通過王文艷的男友朱海,向王文艷借用一輛小汽車,劉競材每月支付王文艷車輛使用折舊費(磨損費)2200元,車輛的維護與年檢仍由王文艷負責。借車當天,劉競材支付王文艷人民幣6500元。約定后不到十天,223,劉競材又將該車借給方進如使用。方進如同意該車的借用條件,并由方進如承擔相關費用。整個轉借過程,劉競材并沒有告訴王文艷,直到075月,劉競材才告知王文艷。

五月的一天,方進如突然神色慌亂的告訴朱海的父親,說他的車出了嚴重的交通事故,車子撞到了一名孕婦,子宮流血,將要流產,對方索要20萬元賠償費,不給錢他們就要來找麻煩,后果不堪設想。朱海的父親聽后感到非常害怕,立即說救人要緊,并叫朱海陪該孕婦立即去婦產醫院就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車輛的所有權人要對損失承擔連帶責任。朱海一時沒了主意。

原是騙保,騙了保險公司再騙車主

此時,方進如在一邊出主意,說現在唯一的解決方案就是兩人簽一份特殊的車輛轉讓合同,王文艷將汽車轉讓給他,另再付方進如4100元人民幣,此后全部責任由方進如承擔,與王文艷無關。朱海經與王文艷商量,同意方進如的解決辦法,于是王文艷于2007523在受欺騙的情況下與方進如簽訂了《車輛有條件轉讓協議》一份,同意將該車過戶給方進如,并支付方進如現金4100元。后張洵將4100元錢給了方進如,方進如于2007610出具了收條。

不久,南京經偵大隊找到王文艷,告訴他方進如利用他的小汽車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并詐保未遂,公安機關對方進如進行了批評教育,未予立案,保險公司也不予賠償,一切后果由方進如負責。

方進如詐保后來,劉競材要求方進如將該車修好并返還給王文艷,并支付相應的折舊費給王文艷,方進如同意車子由他負責修理,但要王文艷作出承諾,不追究他法律責任,后因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未果。不久,該車又在溧陽市發生交通事故,被溧陽市法院扣押。王文艷多次催要返還車子、折舊費等相關財物無果,于是將劉競材和方進如告上法院,要求確認轉讓協議無效,方進如立即返還4100元,并支付所借車輛自2007514200812月份判決時止以每月2200元計算的使用費共計41800元。同時,由于方進如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造成車輛無法恢復原狀,王文艷還要求方進如賠償菲亞特牌蘇ADQ931車正常使用情況下實際剩余價值2萬元。劉競材在轉租的時候并沒有得到王文艷的同意,而是在既成事實以后才告訴王文艷的,對此應承擔連帶責任。

騙子狡辯,法官明斷終伏法

方進如認為,他的車是從劉競材手上租的,車費一個月2200元。如果汽車恢復原狀是由保險公司來理賠的。但如果私人車輛從事商業行為的話,保險公司會拒賠。現在王文艷將車輛租賃并收取租金就是從事商業行為,所以保險公司不賠與方進如無關。并且,車輛被溧陽法院扣押是其他開車人造成的交通事故,如果認可車輛轉讓協議無效,那方進如也不必為溧陽的交通事故負責。

而轉租人劉競材卻認為,車輛如果恢復原狀,就沒有貶值損失,當時借用的時候約定借期三個月,這個錢已經付掉了,三個月期滿我想還車,但是由于方進如造成這個事故才導致這個車沒有還給王文艷。我把車子轉借給方進如使用時,確實沒有告訴王文艷,但是三個月期限快滿時,我告訴了王文艷的男朋友朱海。5月初,我們三個人都在場時,方進如想繼續使用該車,朱海也想把車子繼續租出去,但因為雙方價格沒有談好,朱海就沒有同意方進如繼續使用該車,就定在2007523還車,然而在2007521就發生了方進如詐保的事,所以事情就拖到現在。我告知朱海汽車由方進如使用時,車輛還是完好無損的,并不是因為我告知太遲才導致車子面目全非而無法歸還的。我不應該承擔連帶責任。

法官認為,方進如故意告知王文艷虛假情況,誘使王文艷于2007523錯誤與其簽訂《車輛有條件轉讓協議》,已經構成欺詐,《車輛有條件轉讓協議》無效。方進如應當將該汽車及不當得利4100元及時歸還王文艷。該車在方進如實際占有、控制期間發生交通事故,導致王文艷無法對該車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方進如對王文艷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現該車已經沒有恢復的價值,且已被其他法院扣押,方進如返還該車已經沒有可能,也沒有價值,王文艷向方進如主張該車正常使用情況下實際剩余價值2萬元,是合法合理的。根據王文艷與劉競材的約定,王文艷從20072月份起每月能夠獲得使用費2200元,方進如從劉競材手里受讓該車使用權時也承諾每月支付2200元使用費,但由于方進如的加害行為,導致王文艷從20075月份起無法獲得該車使用費。雖然在20075月初該車三個月借用期快滿時,方進如與張洵就該車的繼續使用價格未取得一致意見,方進如也同意于2007523日前將該車歸還王文艷,但是該車一直沒有歸還王文艷,且由于方進如詐保以及繼續占有、出借該車給他人的行為,導致該車至今歸還不能,那么,自2007524方進如逾期還車時起至20081211日本案判決時止的使用費損失,是王文艷可以預見的可得利益損失,王文艷參照20072月至5月份該車每月2200元的使用費,向方進如主張200752420081211日本案判決時共計18.5個月共計40700元的使用費,是合法合理的。現有證據體現不出劉競材有與方進如串通詐騙的行為。雖然劉競材未經王文艷或者朱海同意,將該車擅自有償出借給方進如存在過錯,但是該車前期借用期限為三個月,在三個月期限屆滿時劉競材向張洵如實告知了將該車出借給方進如的事實,朱海未表示異議,且有意向繼續有償出借該車給方進如,只是由于價格未談攏而沒有達成合意,且在2007514劉競材借期屆滿時未收回該車,同意方進如繼續使用該車至2007523,所以,2007514日后導致該車無法歸還及王文艷相關損失不能歸責于劉競材。劉競材沒有與方進如構成共同侵權,故對以上方進如的相關賠償責任,劉競材可以不承擔連帶責任。雙方約定該車的折舊使用費實際應為使用費。至于兩被告提到的借車過程中未與王文艷接觸、而是與朱海接觸問題,因該車的所有權人是王文艷,張洵是有權代理王文艷,所以朱海的行為直接對王文艷產生法律效力,王文艷也可以直接向兩被告主張相關權利。目前法律、法規并未禁止私車不得有償借用給他人,至于兩被告提到王文艷用私車營利的問題,如果確實違反相關行政法律法規對私車借用的規定,兩被告可以向有關行政部門舉報,追究其行政責任,但追究王文艷行政責任與王文艷向兩被告主張民事權利并不矛盾,并不影響王文艷向兩被告主張民事責任。據此,法院判令王文艷與方進如于2007523簽訂的《車輛有條件轉讓協議》無效,方進如返還不當得利4100元,并支付小汽車正常使用情況下實際剩余價值2萬元和使用費40700元,駁回王文艷對被告劉競材的訴訟請求。后方進如對判決不服,上訴至市中級法院,市中級法院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