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出車禍 不是司機錢照賠
作者:汪振鵬 夏慧 發布時間:2009-06-11 瀏覽次數:1075
本網鹽城訊:運貨途中慘釀單方事故,責任認定司機全責,雇主起訴行使追償權,不料自己竟也“省”來責任。近日,東臺法院審結了這起雇員受害賠償追償糾紛。
2008年春節后,被告徐某運用自己的手扶式拖拉機為原告陸某運送樹苗,案外人楊某、龔某等四人受原告雇傭栽種樹苗。一日,一向頗具生意頭腦的陸某,向徐某提出要求,希望其將楊某等四人隨同樹苗運至栽種地,這樣既省時又省錢,可謂一舉兩得。無奈車小人多,不得已只能“加座”,于是楊某等四人便被安排在高高堆放的樹苗之上。令他們追悔莫及的是,這一“省”居然省來個車翻人傷,由于樹苗裝載過高導致車輛轉彎失控,釀成側翻事故,坐在樹苗堆上的楊某、龔某被重重地摔落在地,徐某也因此落了個全責。后經法院和當地村委會主持調解,作為雇主的陸某分別賠償楊某、龔某27107元、8312元。陸某隨即以事故責任認定書等為據,要求徐某賠償業已支付的款項35262元。
法庭上陸某訴稱,徐某作為駕駛員,在為其運送樹苗的過程中,由于自己技術不熟練、遇緊急情況不會處置,才釀成單方事故,事故責任認定書已認定其為全責,我向他主張追償權是理所當然的事。
被告徐某卻辯稱,雖然事故責任認定書上我是全責,可我是受陸某雇傭運用樹苗的,而不是所謂的“承運”;況且楊某、龔某是受原告安排才違規坐在樹苗堆上的,車輛側翻也是樹苗超載造成的,與我無關,我不應賠償。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陸某利用自己的手扶式拖拉機為原告運送貨物,且報酬為按“車”計算,雙方之間為運輸合同關系,而非雇傭關系。對于因事故造成的損失問題,徐某作為駕駛員對裝車及行車安全理應負有注意保證義務,可其在裝載過高及人貨混載的情況下,仍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可原告陸某作為雇主,其為節省成本,安排雇工乘坐拖拉機人貨混載,對事故的發生亦有過錯,也應承擔相應責任,遂判決徐某承擔60%的賠償責任,陸某自行承擔40%的賠償責任。
法官提醒: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和農業作業機械化的普及,農用車數量與日劇增,可人貨混載、無證駕駛等違法違規現象卻不斷發生,與此同時也釀成了許多人間慘劇。法官在此提醒廣大農民朋友,切莫為了一時之便利,將生命財產安全置之度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