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隨著案多人少矛盾的突出,法官個人能力的培養至關重要,徐州市賈汪區法院強調并培養法官“能調能判、能入能出、能坐能走”三種司法能力,以更好地實現三個至上的司法指導思想,切實提高司法的認同度、司法的公信力。

能調能判能力。該院推進“8+2”分別審判思路,即對80%的事實清楚、法律關系明確的簡單案件,鼓勵法官更加注重調解方式的運用,通過調解做到案結事了。對于20%的案件復雜疑難案件、調解無法收到效果的案件,鼓勵法官公正公平依法作出決斷。在院庭長審核把關裁判文書的前提下,法官為了要顯出水平來,要進一步增強辨法析理的思維能力、論證條理清晰的文字能力。今年來,該院調解撤訴率達73.56%,同比提高3.73%,同時,該院法官的裁判文書水平進一步提高,有1篇裁判書被評為全省裁判文書一等獎,多篇裁判文書獲優秀獎。

能入能出能力。院長張向東認為,入的能力是業務能力,是法律的基本功。出的能力是把握政治、政策、社情民意的能力。為了達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高度統一,入意味著法官要加強法律知識、法律原理的理解適用,出意味著法官要考慮到地方政治、政策、經濟、社會倫理道德和社情民意的問題,判的合法合理,為社會所接受。今年來,該院在處理郭某訴王某權屬糾紛一案中,既入其內,又乎其外,多次到雙方所在的鎮村和周圍老百姓處,聽取他們對該糾紛的意見,作出了既堅持法律又尊重社情民意的判決。

能坐能走能力。能坐意味著法官的坐堂問案、把握庭審能力進一步增強。能走意味著不憑空臆斷,要實地考查。該院規定,對于宅基地糾紛、土地承包糾紛、魚塘承包糾紛等涉及固定不動產標的糾紛案件,都要求法官親自到現場去看一看,切身感受一下,起碼從直觀上對雙方爭議問題直白了解。如該院受理一起張某訴邱某建筑工程欠款案,被告以房屋質量有問題抗辯。法官到現場查看房屋后,能夠感受到房屋建筑質量差,原告知道后主動撤回了起訴。法官到現場時,要向周圍村鎮群眾了解事情的起因、歷史形成過程等等,取得群眾的信任,傾聽群眾的心聲,對勞動爭議、企業破產案件,要走訪機關、企業、群眾,了解政策和企業群眾的司法需求司法期盼,認識和把握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