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東縣曹埠鎮的顧某,使用農藥呋喃丹毒殺麻雀,再將其賣給潘某。潘某在市場將麻雀賣與他人食用。以此方式,顧某共計毒殺麻雀1000余只,銷售所得800余元;潘某銷售所得1200余元。公安機關從顧某處另查獲死麻雀170余只,均檢測出呋喃丹成分。

被告人顧某使用農藥毒殺麻雀并出售,其行為已經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潘某明知麻雀系被毒殺,仍予以收購后賣與他人食用,其行為已經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但鑒于二被告人認罪認罰,退出違法所得,法院依法對其判處緩刑,并處適量罰金。本案現已生效。

呋喃丹,又名克百威,是一種高毒農藥,能夠有效防治300多種害蟲和線蟲,多用于土壤防治;但其對鳥類的危害最大,僅一粒就足以殺死小鳥。這樣的毒麻雀擺上藏桌,可能引發二次中毒,危害老百姓的生命健康。在上個世紀50年代,麻雀曾被作為“四害”之一,捕食麻雀之風在一些地方風氣極盛,燒烤麻雀、炸麻雀成為一些人的下酒菜。但如今,由于麻雀數量大量減少,國家林業局在2000年已經將麻雀列入《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本案中的顧某,將被毒殺的麻雀出售,最終被人擺上餐桌供人食用,危及老百姓的生命健康,應當予以懲治。其實,不惟是毒殺麻雀屬于犯罪,捕殺麻雀本身也是犯罪行為。在先已經有判例,將捕殺麻雀的行為定性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的非法狩獵罪,捕殺麻雀20只以上的就屬于“情節嚴重”,觸犯了刑律。麻雀是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我們要移風易俗,對其重點保護,對捕殺麻雀甚至毒殺麻雀的行為,要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