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為進一步促進法官正確行使審判權和執行權,健全完善以審判管理和紀律監督為主要內容的司法管理體制,切實維護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潔,近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出臺了《加強對法官行使審判權和執行權監督管理的暫行規定(試行)》。

一是建立“法官提醒警示制度”。規定,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被提醒警示:1、一年內所辦所辦案件因個人原因出現一次嚴重差錯或二次以上一般差錯的;2、對當事人的合法請求不作為經查實的;3、應當報告的重大事項未報告擅定案件的;3、在立案、信訪、保全、庭審、調解、合議、執行、文書制作、送達等環節有違法審判和違法執行行為,或在業外活動中有違紀行為,尚未達到紀律處分條件的;5、一年內法官審判業績考評結果處于本部門末位,且明顯低于全省同級法院平均值的。法官被提醒后三個月內未改善或又出現上述情況的,應當對其作出警示。

二、建立“法官停權制度”。規定,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被暫停行使審判權和執行權:1、違反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六條禁令”被查實的;2、其他違紀投訴被查實應受紀律處分的;3、應當報告的重大事項未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4、一年內所辦案件因個人原因出現四次以上一般差錯或兩次以上嚴重差錯的;5、連續兩年法官審判業績考評結果處于本部門末位,且明顯低于全省同級法院平均值暫不勝任本崗位的。

《暫行規定》還對法官提醒、警示和停權的處理程序、責任追究等作了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