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分子專挑租車公司下手
作者:李榮勝 發布時間:2012-09-11 瀏覽次數:531
9月10日,江蘇吳江法院開審審理了一起合同詐騙案件,被告人采用簽訂租車合同騙取他人車輛后予以抵押或轉讓的手段,實施詐騙作案4起,騙得總價值34萬余元的汽車4輛。
今年1月份的一天早上,葉先生在吳江市盛澤鎮步行街上行走,突然發現眼前一輛福特車相當眼熟,仔細看看車牌號以及車子的外觀特征,發現這輛車正是自己公司的,該車在去年10月份租給了一名劉姓男子。當時劉某來到公司說要租車,雙方經協商簽訂了租車合同,約定租期為一個月,租金為七千元,押金為五千元。等合同期滿后,劉某打來電話聲稱要續租一個月,葉先生所在的公司表示同意。但是續租的期限過后,當公司再聯系時已無法聯系上劉某。經葉先生詢問,此時福特車上的駕駛員稱這輛車是別人抵押給自己的。葉先生發現事情蹊蹺,便立即報警。
公安機關接報案后予以立案偵查。今年的2月份,經辦民警得知劉某正在南通啟東一網吧內上網,遂至該網吧將劉某抓獲。經審查,劉某交代了其伙同王某(在逃)采用先簽訂租車合同,待騙取車輛后再將車輛以抵押或者轉賣的方式予以轉手,以騙取價款。其與王某從去年的10月份開始,采用上述手段共從江蘇、河南等地四家租車公司騙得4輛轎車,均予以轉手。
庭審中,王某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愿意接受法律的懲處。法庭沒有當庭宣判。據承辦法官介紹,如合同詐騙罪名成立,根據劉某合同詐騙的犯罪數額,其將會被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條連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