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法院向適用緩刑的少年犯家長發出《監管建議書》
作者:錢沁 發布時間:2008-10-31 瀏覽次數:772
本網南通訊:被告人張某某因犯盜竊罪被公訴機關提起公訴。由于被告人不滿18周歲,通州市人民法院通知其家長到庭參加庭審,該案經該院少年法庭不開公開庭審理后當庭對被告人張某某作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的口頭宣判。該院在向被告人的家長送達判決書時,另行向家長送達了一份《監管建議書》。這是通州法院不斷完善“審、矯對接”機制的又一舉措。
通州法院針對未成年被告人年齡小、犯罪原因單純、性格特點可塑性大、易于接受改造的特點,在未成年刑事案件審判中始終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對依法應當從輕處罰的堅決從輕處罰,尤其是對初犯、偶犯,嚴格把握好第一次進勞改場所這個關口,盡可能的適用非監禁刑。為了確保適用非監禁刑矯正對象不脫管、不漏管,預防和減少重新犯罪,該院注重做好參與社區矯正的銜接工作,并專門制定了《關于對非監禁刑少年犯進行“審、矯對接”的暫行規定》。該《暫行規定》根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點,從“審、矯對接”的社會效果出發,從細節入手,強化“審、矯對接”的基礎工作,規范了“審、矯對接”的程序機制。
該院在分析未成年人犯罪原因時發現,家庭教育的不當和家庭內部力量失衡,是導致青少年違法犯罪的一個重要原因。為配合社區矯正機構做好緩刑少年犯的矯治工作,通州法院在與未成年被告人的家長溝通的基礎上,向被告人的家長送達判決書時,另行送達一份《監管建議書》,建議家長:督促子女及時到社區矯正工作機構報到;教育子女在考驗期內一定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社區矯正工作機構的監督管理,遇有就業、經商、就學、就醫、探親等正當理由需要長期離開戶籍地(經常居住地)的,應通過司法所報市司法行政部門批準;鼓勵子女自覺讀書求知,增長技能,及時制止游蕩社會、夜不歸宿、酗酒等不良行為;提醒子女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和承辦法官的要求,定期報告自己的思想、活動情況;與承辦法官及社區矯正機構工作人員保持通訊聯系,客觀反映子女的思想狀況與行為表現,配合社區矯正機構做好你子女的矯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