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縣法院注重民商案件調解后的監督履行
作者:邵海林 王萍 發布時間:2008-08-25 瀏覽次數:908
本網徐州訊:豐縣法院在民商案件審判中,在做好調解工作的同時,主動加強案件調解后的監督履行工作,收到較好的社會效果。據統計,今年以來,該院共調結民商事案件622件,當事人到期主動履行601件,履行率達97.6%。
一是建立調解案件履行情況檔案。要求辦案人員對每一起調結的案件均建立了調解案件履行情況檔案,以便掌握履行的時間和期限,將調解后的監督工作落到實處。二是實行履行履行期限預警制。對調解后臨近到期或已經到期應當履行的案件,采取上門提醒、電話聯絡等多種方式提醒當事人,敦促其主動履行義務。三是調解后監督履行到位。明確履行債務人在達成和解協議時須如實申報財產,保證如期履行協議內容;法官一旦發現有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告知權利人及時申請執行,防止義務人拖延和逃避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