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委托理財,是時下常見的一種經濟現象。因為沒有專門的法律規范,產生爭議后處理尺度不盡統一,這類案件數量雖少卻是民商事審判的熱點、難點。

20046月,無錫市南長區法院受理原告呂某與被告徐某委托合同糾紛一案,糾紛源于1998年呂某將自己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開設的賬戶委托徐某經營,當時兩賬戶市值約人民幣30萬元。1999年,呂某給付徐某收益分成25000元,言明以后賬面資金按40萬元計算。隨著股市轉“熊”,雙方于20031月簽訂書面協議,由徐某保證到20031230賬戶市值達到18萬元。至20041月底,呂某證券賬戶的市值僅為4萬余元。呂某遂訴請徐某賠償經濟損失134151.66元。鑒于呂某對股市資產從40萬元跌到4萬余元的現實接受不了,雙方因此經常發生激烈矛盾以及雙方之間的其他經濟糾紛,承辦法官采用擴大調解范圍的“兜底”法促使達成調解協議:由徐某給付呂某18萬元了結所有糾紛,以每年支付兩次、共8次的方式付款。雙方對此結果非常滿意,基于對法院的信任,雙方都要求每次均由法院轉交。

在以后長達四年的履行期間里,徐某按照法院制作的調解書主動交納每筆款項,承辦法官也不厭其煩地從中“牽線搭橋”。2008820,隨著最后一筆3.03萬元款項的交付,原告、被告、法官均綻開了笑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