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淮安訊:今年以來,金湖法院寶應湖法庭在案件訴訟調解工作中實施案件承辦人與書記員、審判員與審判員、庭長與審判員之間“三步協作”調解機制,取得了顯著成效,案件調撤率一直保持在80%以上。

一是承辦法官與書記員之間的協作。在案件訴訟調解過程中審、書之間不僅配合,更注重配“活”。與當事人談話或進行調解時,不拘泥于我審你記,而是共同對當事人進行疏導勸說,或分頭做雙方的思想工作。這就對書記員提出了更高要求,既要吃透案情,也要與審判員同一調解口徑與思路。

二是審判員與審判員之間的協作。由承辦人做先行調解工作,如果雙方矛盾尖銳,難以達成一致意見,則在充分分析矛盾焦點和當事人的不同性格特點及心理需求后,及時調整調解工作策略和思路,采取迂回戰術,邀請其他非案件承辦人參與調解。通過為當事人預測判決結果和訴訟風險供當事人參考和權衡,促使當事人求同存異達成調解協議,既避免了以判壓調的嫌疑,保證訴訟程序的正當性,又避免了當事人對承辦法官的中立性產生的猜疑。

三是庭長與審判員之間的協作。特別是對雙方當事人在具體細節或具體承擔責任比例存有爭議的情況下,有庭長在找準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點以及權衡法理與情理的融合點上,制定出雙方都能接受的調解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