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法院“執行日志”“記”來工作新局面
作者:胡長庚 發布時間:2008-08-22 瀏覽次數:691
本網徐州訊:新沂法院發現,在執行工作中經常存在著找不到被執行人或被執行財產的情況,執行人員為此而耗費大量的工作時間,但因其工作無結果,且對自己所做的工作無詳細記載,申請執行人據此認為執行人員沒有認真履行工作職責,沒有切實保護其合法權益,對執行工作不滿意,進而上訪以尋求其他解決方法。鑒于此,該院決定從今年年初起在執行工作中建立“執行工作日志”制度,實行“陽光執行”,增強執行工作的透明度,消除申請執行人對執行工作的不滿情緒。
該制度規定,在執行過程中,由案件承辦人將執行工作情況按統一格式及時、如實進行記載,內容包括案號、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內容要點等,然后由書記員將載有上述內容的表格附于卷宗。從該表格可以清楚地看出在執行工作中執行人員是否遵循了“執行措施窮盡”的原則,案件執行進展情況也可以一目了然。同時,該執行日志還可以作為法院對執行案件中止、終結的依據,當事人可通過查詢執行工作日志,了解案件的執行情況,加強與執行人員的積極有效溝通。
“執行工作日志”制度的實施,不僅強化了執行人員的責任心,提高了執行工作質量和效率,而且真實反映了法院所做的工作,有利于消除當事人對執行工作的誤解,避免當事人將商業風險轉嫁給法院,從而最大限度地維護了法院與當事人之間的和諧統一。
據了解,自推選這一制度以來,該院執結率較去年同期上升了15.01%,工作人員的熱情與活力大為增強,工作效率明顯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