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寧法院五項舉措推進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
作者:許冬梅 發布時間:2008-08-21 瀏覽次數:868
本網鹽城訊:為有效地化解行政爭議,構建和諧司法,充分發揮行政審判促進依法行政的職能作用,該院積極采取舉措,進一步推進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
一是充分認識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必要性。“一次出庭可能等于上十次普法課”。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可以及時地發現本機關依法行政中存在的問題,有的放矢地采取改進措施,并能傾聽民眾的意愿和呼聲。推行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有利于增強行政機關應訴意識和應訴能力,有利于改善政府在人民群眾心中的形象,更有利于人民法院公正、公開解決行政糾紛工作的開展。
二是明確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的案件范圍:1.行政機關當年第一起行政案件;2.社會影響重大的群眾性案件; 3.強制拆除或強制拆遷房屋的案件; 4.行政機關敗訴后當年又發生同類型的案件; 5. 行政賠償或行政補償爭議數額為2萬元以上的案件;6.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強制措施的案件;7.人民法院、復議機關建議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案件。
三是采取硬措施保證行政機關負責人的出庭率。該院施行直接向行政機關負責人送達起訴狀副本和應訴建議函,并與縣政府法制辦公室加強聯系,使其敦促行政機關負責人嚴格遵循出庭應訴制度。同時建立健全與行政機關的溝通交流機制,在庭期安排上,承辦法官提前幾天通知行政機關負責人開庭的日期,以保證其有足夠的時間準備應訴。并在開庭前一天電話確認出庭應訴人的身份,若行政機關負責人有其他重要工作安排,及時調整開庭日期,以防止“民告官卻不見官”的現象發生。對于行政負責人出庭的案件,安排由庭長或分管副院長擔任合議庭的審判長,進一步調動和提高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積極性,促使行政機關負責人重視應訴。
四是加大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的宣傳力度。通過媒體、信息報道等方式大力宣傳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法律效應,精選有行政機關負責人應訴的典型案件,并組織其他行政機關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旁聽,充分發揮應訴行政機關負責人的示范帶頭作用,營造積極廣泛的應訴氛圍,形成了良好的庭審社會效果。
五是加強監督檢查措施確保出庭應訴制度落到實處。阜寧法院定期邀請部分市、縣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觀摩審判庭審,并進行評議。堅持把觀摩和評議活動作為促進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落實的重要推手。同時阜寧法院行政庭及時向縣政府法制辦反饋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情況,并提出將此列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內容的司法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