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湖法院嚴把“四關”確保“人民調解窗口”工作優質高效開展
作者:杜新珍 發布時間:2008-08-19 瀏覽次數:1051
本網淮安訊:金湖法院率先在全市創設第一個“人民調解窗口”,按照“不缺位、不錯位、不越位、求實效、勇創新”的總體要求,嚴把“四關”確保“窗口”工作的合法、規范、有效開展。
一是嚴把“選人關”。建立一支過硬的調解員隊伍是“人民調解窗口”工作能夠開展起來的最重要的基礎性保障。該院在籌建“窗口”之初,就緊緊圍繞“人民調解窗口”的性質和需要,與縣委政法委、縣司法局等相關部門進行深入研討,并聯合發文《關于在全縣各機關團體中聘請“人民調解窗口”調解員的通知》,對“窗口”調解員聘用的范圍、條件、職能等相關事項都作了明確規定。先由各機關、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按《通知》要求,進行民主推薦;再由法院、政法委、司法局三方根據各單位上報名單,進行意向性考察,確定人數和正式人選,并頒發聘書。被聘用的“窗口”調解員在上崗前還要進行為期一周的崗前業務技能培訓。
二是嚴把職能“范圍關”。該院在明確了“人民調解窗口”主要是對一般性民事矛盾糾紛開展訴前調解以及訴訟期間的輔助性調解工作的性質后,在劃定“人民調解窗口”職能范圍時,重點突出兩個方面:第一、適用“窗口”調解的案件,必須是雙方爭議不大、事實清楚、法律關系不復雜,且訴前完全有調和可能的。如一般性婚姻家庭案件、鄰里糾紛案件以及標的額較小的經濟糾紛案件等;第二、通過訴前思想疏導,當事人自愿請求“窗口”調解的民事糾紛案件,如當事人不愿接受“窗口”調解的,則由法院依法審查立案,訴訟解決。通過職能范圍的嚴格界定,能夠有效避免案件積存和強迫調解的問題。
三是嚴把程序“規范關”。 為使“人民調解窗口”調解工作能夠合法化、規范化開展,該院堅持“依靠不依賴”、“放權不放管”的原則,以訴訟程序為藍本,先后制定落實了《“窗口”調解員工作職責》、《“窗口”調解工作回避制度》、《“窗口”調解調限規定》以及《“窗口”調解協議審查制度》等一系列規范性制度,對“窗口”工作實行全面規范的制度化管理。
四是嚴把調解“質量關”。為確保“窗口”調解案件的質量,該院非常注重對調解員的教育培訓、業務指導和監督考核。首先是加強對調解員調解理念和執業紀律、執業道德的教育,緊緊圍繞化解矛盾、案結事了的調解目的來開展工作。其次是加強對“窗口”調解工作的業務指導、嚴格審查調解程序、確認調解協議。第三,制定“窗口”調解案件質量評查制度以及相應考核辦法。審管辦對“窗口”調結的案件逐一進行評查,每月通報一次,把質量的高低與“窗口”調解員的報酬和評先評優相掛鉤,以此激發“窗口”調解員的責任意識、質量意識和爭先創優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