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悉心調解打破公司僵局 股東握手言和企業起死回生
作者:汪洋 陳黎筍 發布時間:2008-08-19 瀏覽次數:1817
原告鹽城市某鋁業公司股東之一鄭某認為公司的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因此于2008年7月份訴至法院,要求解散公司。該鋁業科技公司是一家注冊資本為200萬元人民幣的有限責任公司,企業目前由于經營不善等原因導致虧損,公司股東之間矛盾重重。法院經過庭前閱卷、庭審調查,發現該公司的經營已陷入僵局,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公司解散的條件,同時公司股東也一致同意解散公司。但如果法院判決公司解散,則該公司將面臨強制清算、債務清償、職工安置等一系列后續問題,且該公司有部分職工的老家在四川地震災區,如果公司被判令解散,這些工人將陷入失業的困境。
為此,案件承辦法官沒有輕易下判。法官經調查發現該公司曾經作出過較好地業績,為地方經濟發展作出過一定貢獻,且還有再發展的可能。休庭后,承辦法官悉心做公司股東的工作,指出解散公司的利弊得失。經過幾個小時的調解工作,一直到晚上7點多鐘,公司的兩個股東終于握手言和,在庭外達成了和解協議,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打破了公司的僵局,公司得以繼續存續。
隨著公司法的修訂,公司僵局之訴作為新類型案件將越來越多地訴至法院,通過調解結案無疑對今后處理類似案件作出了有益的嘗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