濱海法院出臺“保障和促進濱海港建設十項措施”全力推進江蘇沿海大開發
作者:趙大勇 發布時間:2008-08-19 瀏覽次數:976
本網鹽城訊:濱海港地處濱海東部沿海,具有得天獨厚的建設深水大港綜合條件,濱海港建設是江蘇沿海開發的組成部分。濱海法院主動融入地方中心工作,經過充分調研,出臺“保障和促進濱海港建設十項措施”,為營造港區良好法制環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全力推進江蘇沿海大開發。其內容主要是:
一是明確三個優先。對涉及濱海港開發建設中因灘涂養殖、土地用途變更和規劃調整等引發的糾紛、港區企業在設立和生產經營過程中因征地、拆遷、用工、資源開發利用和環境保護等方面引發的糾紛、涉及侵犯外來投資者權益的糾紛,優先立案、優先審理、優先執行。
二是建立巡回審理制度。在港區設置巡回審判點,定期、定人到巡回審判點開展立案、調解、開庭、接待群眾來訪等工作;優化整合審判資源,把業務能力強、綜合素質高的干警充實到巡回審判一線;加強物質裝備,在巡回審判點配備專用車輛、桌牌、橫幅、電腦及其他業務專用設備。
三是擴大民商事案件速裁范圍。規范速裁庭工作程序,提高審判效率,努力降低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對港區的案件,除法律規定必須適用普通程序和涉及訴訟保全、先予執行等不便于速裁的民商事案件外,一律先進入速裁程序。
四是建立多元化調解機制。在港區建立便民聯系點,聘用法律工作者或德高望重人士擔任聯絡員,實行訴調對接;進行訴前、庭前、庭中和庭后調解,將調解工作貫穿案件審理的全過程;注重調解方法,將法院調解與特邀調解員、人民陪審員調解、社區人民調解機構調解相結合。
五是從重從快處理三大類刑事犯罪。嚴厲打擊各類刑事犯罪,為濱海港建設提供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對鄉霸村霸、強裝強卸、強攬工程等黑惡勢力犯罪,盜竊、搶劫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商業賄賂、金融詐騙等嚴重擾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三大類犯罪依法從重懲處。
六是發揮行政案件協調功能。積極做好港區行政案件的協調工作,及時化解社會矛盾;在非訴行政案件中,堅持支持和監督并重,注重加強與政府有關部門的溝通聯絡,保障行政行為的順利開展,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七是扶持港區企業發展。依法制止對港口企業的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司法干預和限制港口企業合法經營的行為;對被執行的中小企業,如暫無履行能力,但企業有發展潛力、產品有市場的,可采用設定抵押、提供保證、債權轉股和加強企業債權保護等手段,依法予以扶持。
八是全面提升港區良好形象。加強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與社會信用評價體系的有效銜接,完善執行威懾機制,促進誠信濱海、誠信港區建設;積極開展各種形式的法律宣傳教育活動,提高港區人民群眾的法律素質和法律水平,全力提升港區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