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門口的工程,只要我能操作,當然應當發包給我。海安人楚某由此想法發展到過激行動,最終導致犯罪。96日,江蘇省海安縣法院審結被告人楚某尋釁滋事案,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16個月。

 

被告人楚某系海安縣城東鎮農民,43歲,盡管只有小學文化,但頭腦靈活的他通過刻苦鉆研,成為安裝電信工程的一把好手,并做起了承包老板。多年來,楚某家附近的電信安裝工程基本由其承包。他潛意識里逐漸形成一種地主“龔斷”心態,只要在他家附近的相關工程,就是在他的勢力范圍內,任何人第三人不得介入。他家門前的一起工程由于違背了他的固有想法,心態失衡的他干出了傻事。

 

城東鎮某花苑住宅小區位于楚某家門前,根據配套需要,海安移動公司將在此實施光纖入戶安裝工程。經過相關程序后,移動公司把該工程發包給某電信工程公司,未發包給楚某。不久,電信工程公司投入施工,工程部分作業已完成。

 

楚某聽說后,怒火中燒,利令智昏。20123617時許,為達到迫使海安移動公司解除與電信工程公司之間的施工合同,將工程轉讓給其承包的目的,楚某沖至花苑住宅小區工地,公開強行拆卸了電信工程公司已安裝于該小區內的24HYT161848芯嵌入式分纖箱,將其中的8只扔進河里,另外16只藏匿于家中。經鑒定,物品價值合計人民幣4698元。

 

201219日,公安機關接被害單位報警。偵查中,有群眾反映反映,看到楚某實施前述破壞行為。同月27日,警方將楚某傳喚到案。歸案后,楚某如實交代了犯罪事實。

 

案發后,海安縣公安局扣押分纖箱16只,楚某退賠人民幣1102元,均已發還給被害單位。

 

海安縣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楚某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退賠被害方全部損失,且庭審中認罪態度較好,均可酌情從輕處罰。綜合考量被告人楚某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等,對其可適用緩刑。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作出前述判決。

 

評析:本案看似簡單,但在認定尋釁滋事罪還是盜竊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強迫交易罪上還需要明晰。

 

所謂尋釁滋事,是指尋找理由、借口無事生非,無理取鬧,橫行霸道,破壞公共秩序,情節嚴重或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行為。具體表現為如下四種情形:(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行為。(2)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行為。(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所謂情節嚴重,一般是指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價值較大的公私財物的;經常或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有公私財物的;等等。(4)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行為人只要實施了以上四種行為之一,即可構成尋釁滋事罪。尋釁滋事罪的主體是已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其主觀方面為故意。

 

從本案情況來看,被告人楚某將24只分纖箱公開強行拆卸后,其中8只扔進河里導致毀壞,另外16只藏匿于家中,物品價值合計人民幣4698元,完全符合上述第三種情形所述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特征,依法構成尋釁滋事罪。

 

盜竊罪要求行為人必須有一個秘密竊取的過程,而被告人楚某大庭廣眾之下拆卸分纖箱,以發泄不滿,行為具有公開性,不符合盜竊罪的特征。根據最高院相關司法解釋,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立案標準(定罪起點)為毀壞財物價值達人民幣5000元,而本案毀壞財物價值只有1102元,明顯達不到該罪立案標準。

 

強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行為。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指經常強買強賣、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接受服務的;強買強賣的價格明顯超出合理價格,給他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所提供的服務或出售的商品質量低劣的;由于強迫交易造成惡劣影響的,等等。本案被告人楚某只是通過過激行為意圖強迫移動公司接受交易,但其意圖并未得逞,相關的法律后果尚未發生,現有行為尚不足以認定強迫交易罪。

 

本案的發生告訴人們,市場競爭固然殘酷,但你只能運用法律允許的方式進行競爭,否則就會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

 

[法律鏈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情節嚴重的;

第七十二條第一款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