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權”不是法律用語 房屋買賣合同簽訂需謹慎
作者:徐柯柯 莊莉莉 發布時間:2008-08-18 瀏覽次數:1596
本網無錫訊:房屋買賣過程中,對合同內容沒有完全理解就草率簽訂協議,很容易為日后產生糾紛埋下隱患。日前,無錫北塘法院就受理了一起因房屋買賣合同的簽訂引發的相鄰損害防免關系糾紛案。最終在承辦法官的悉心調解下,雙方自愿達成和解協議,歷時多年的糾紛塵埃落定。
王某有一套總面積為130余平米的房屋,分為前朝和后朝。2002年12月,王某和趙某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協議書》,王某決定將自己房屋的后朝所造的上下兩層房屋(從陽臺至后墻)賣給趙某,同時雙方約定,房屋的前朝與后朝之間的天井與二樓連結前后幢樓的過道“主權歸王某,使用權屬趙某”。一直一來,雙方都遵守著合同的約定,彼此相安無事。然而當王某提出要改造房屋,想收回過道另作他用時,兩人從此鬧翻了。2008年,王某在天井陽臺下砌了一堵圍墻,把過道堵住,強行收回“失地”。如此一來,嚴重影響了趙某房屋的采光及通風,雙方鬧上了公堂。
法庭上,兩人各執一詞。趙某認為,房屋買賣合同上寫的清清楚楚,使用權歸自己,他使用過道名正言順,王某無權收回;而王某也覺得委屈,他認為,主權歸自己,那就是自己的東西,難道自己的東西自己還不能做主么?
承辦法官認為,問題就出在當初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上。首先,主權不是一個法律用語,容易產生歧義;其次,對于過道的約定雙方在認識上也不統一,使用權沒有約定期限,當使用權和所有權產生分歧時如何解決,所有權是否就意味著可以隨時收回等等都未明確。正是協議中不經意的一句話,造成了雙方歷時數年的糾紛。
最終在法院的調解下,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王某同意疏通房屋陽臺的排水管道,并承諾關于房屋的事宜今后友好解決,趙某也表示不再追究,友好地與劉某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