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wǎng)鹽城訊:乘出租車財物丟失,未告知旅客下車帶走隨身物品,駕駛員酌情賠償。812,江蘇省射陽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jié)了一起財產(chǎn)損害賠償糾紛案。一審判決被告王某某一次性賠償原告彭某人民幣2000元。

今年329日上午10時許, 原告彭某從上?;厣潢枀⒓悠渲杜槎Y, 因下雨乘被告王某某的出租車去縣城望鶴樓賓館參加婚宴, 上車時將攜帶的行禮包放入被告車的后備箱內(nèi), 到目的地時忘記拿行禮包, 婚宴開始前取照像機拍照時, 發(fā)現(xiàn)自己的包下車時未拿,后來通過渠道找到被告, 被告認可原告叫其打開車的后備箱, 因當時下雨僅在駕駛室操作打開后備箱讓原告自己放入, 也認可原告下車時沒有拿后備箱的東西. 庭審中, 被告對原告提供包內(nèi)財物清單的物品不認可, 也不同意返還或賠償, 認為自己沒有下車, 原告在后備廂內(nèi)放的什么東西并未告知被告,被告幾天后才知道此事, 絕對沒有占有這些財物

法院認為:2008329上午, 原告租用被告的出租車將原告人等送至望鶴樓賓館, 雙方形成了運輸合同關(guān)系, 原告通過被告打開后備箱將行禮包放入, 原告到達目的地下車時未要求被告打開后備箱取包的事實雙方陳述一致,應認定原告確有物品遺忘被告車上, 致該財物滅失均有責任;原告下車時雖然天氣不好應告知旅客帶走隨身物品,被告認可原告應該有東西下車時沒有帶走, 而拒絕賠償依據(jù)不足; 原告和被告約定是送人至目的地,對自己攜帶的財物應妥為保管, 且放入后備箱的物品應交由被告放置, 致財物滅失也有一定責任;庭審中原告出示的損失財物清單中的數(shù)量、價款被告不認可, 但根據(jù)證人證言證實,原告行禮包中放有照像機可以按2000元認定, 其他生活消費物品可在原告折價的基礎(chǔ)上酌情認定;原告的其他賠償事項法院不予認定。故按現(xiàn)有證據(jù),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