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出租車旅客財物丟失 駕駛員未告知酌情賠償
作者:孫海雷 王紅 發(fā)布時間:2008-08-18 瀏覽次數(shù):1763
本網(wǎng)鹽城訊:乘出租車財物丟失,未告知旅客下車帶走隨身物品,駕駛員酌情賠償。
今年3月29日上午10時許, 原告彭某從上?;厣潢枀⒓悠渲杜槎Y, 因下雨乘被告王某某的出租車去縣城望鶴樓賓館參加婚宴, 上車時將攜帶的行禮包放入被告車的后備箱內(nèi), 到目的地時忘記拿行禮包, 婚宴開始前取照像機拍照時, 發(fā)現(xiàn)自己的包下車時未拿,后來通過渠道找到被告, 被告認可原告叫其打開車的后備箱, 因當時下雨僅在駕駛室操作打開后備箱讓原告自己放入, 也認可原告下車時沒有拿后備箱的東西. 庭審中, 被告對原告提供包內(nèi)財物清單的物品不認可, 也不同意返還或賠償, 認為自己沒有下車, 原告在后備廂內(nèi)放的什么東西并未告知被告,被告幾天后才知道此事, 絕對沒有占有這些財物
法院認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