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陽法院參考民間習俗圓滿調解案件
作者:張薇 張曉劍 發布時間:2008-08-18 瀏覽次數:956
本網鹽城訊:射陽法院受理的原告李某訴被告施某某離婚案,原告曾于2007年初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被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丈夫李某堅持不再與妻子共同生活,并在判決生效六個月后再次向射陽法院提起訴訟,堅決要求與妻子施某某離婚。
案件審理中,妻子施某某面對態度堅決的丈夫,無奈表示同意離婚,但其提出原告結婚時未直接給付現金作為禮金,而是將在某單位的8萬元存款作為禮金給付被告,為了獲取利息,被告此后并沒有將該款取出,原告在起訴時,將原存放在被告處的條據取走。原告對此不予認同,說根本不清楚,而被告稱因條據已不在自己處保管而無法提交相關證據。
如果以機械化的辦案方式,承辦法官完全可以依據證據規則作出不利于被告的判決,但承辦法官充分考慮本案的具體情況:原、被告并非青梅竹馬,而是經他人介紹相識后不到半年即領取結婚證,原告是一公司的普通員工,而被告是學校教師,從雙方的感情基礎及社會地位、以及當地的普遍在男女方結婚前,男方正常都會給付女方數萬元的禮金的社會習俗,以及女方在結婚后主動將其二萬元存款放在男方處的情況來分析,女方陳述男方將其部分單位存款作為禮金,而女方為了獲取利息未提取該款有一定道理,更符合當地的習俗。承辦法官據此分析作為調解案件的基礎,要求原告尊重客觀事實,對原告做了大量思想工作,原、被告終于達成一致調解意見,原告并主動履行協議,將協議款項一次性給付了被告。該案的調解,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