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飲料里注入迷藥,騙女網友喝下后實施強奸并搶劫。日前,濱海法院一審宣判兩名被告楊某、張某犯搶劫、強奸罪,分別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年三個月和八年九個月,均被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并處罰金5000 元。

 

法院審理查明,20122月份,被告人楊某和張某預謀在網上購買迷藥“三唑侖”(氯硝西泮,別名氯硝安定)用于搶劫。2012310日,被告人楊某通過QQ聊天認識了外地女網友楊某某。2012311日,楊某通過電話邀請楊某某來濱海玩,并約好由楊某開車去接楊某某。楊某、張某在接楊某某回濱海的途中,楊某指使張某買來椰子汁等飲料,乘楊某某不備,用針筒將“三唑侖”打進椰子汁中。楊某某喝完帶有藥水的椰子汁后,不久便失去意識。到達濱海縣城后,張某將楊某某帶至濱海縣東坎鎮某賓館209房間。在房間內,被告人張某和失去意識的楊某某發生了性關系,并將楊某某脖子上的黃金項鏈搶走。嗣后,張某將房間門卡交給楊某,楊某到房間后看到楊某某裸睡在床上神智不清,遂又和楊某某發生了性關系。2012312日上午,楊某將搶得的黃金項鏈賣至縣城某金銀加工點,得款人民幣3450元,后分給張某人民幣600元。經濱海縣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該黃金項鏈價值人民幣5371元。

 

案發后,追回被劫黃金項鏈1條,被告人楊某、張某退出全部贓款,均交被害人領回。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麻醉的方法劫取財物,并違背婦女意志,奸淫被害婦女,其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成搶劫罪、強奸罪。且搶劫犯罪屬于共同犯罪,應當按照兩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分別予以處罰。被告人楊某、張某一人犯數罪,均應數罪并罰。被告人楊某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53日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現于緩刑考驗期間再犯罪,依法應當撤銷緩刑,實行并罰。被告人楊某歸案后協助偵查人員抓獲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現,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遂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