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12日,徐州九里區法院公開開庭合并審結5起拆遷行政裁決案,本市某縣建設局因未能將權利義務告知書、評估報告書及開庭通知書等送達給被拆遷人,致使其無法主張權利,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故該局做出的拆遷行政裁決程序不當,被法院判決撤銷。

200312月,徐州市某縣建設局開始對該縣建筑面積20000余平方米的房屋實施拆遷,李某、張某、周某、陸某、牛某的房屋在拆遷范圍內。2006年該建設局召集李某等五人與拆遷方選擇評估機構,但雙方因評估時點及評估機構的準入等問題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拆遷評估未能及時進行。直至2007621,該建設局向公證處提出申請,對抽簽確定被拆遷范圍內的房屋拆遷評估機構進行公證,公開抽簽決定由宿遷市某房地產評估咨詢有限公司負責李某等五人房屋的拆遷評估工作。同年6月底該公司作出評估報告后李某等五人認為補償過低,自行委托江蘇某房地產估價咨詢有限公司對其房屋重新進行評估。該建設局認為重新評估結果與原評估結果超出允許誤差范圍,于同年8月委托徐州市房地產估價專家鑒定委員會對兩份評估報告予以鑒定。9月該專家鑒定委員會作出鑒定報告,認為2份估價報告均不符合規定,建議兩家評估機構重新出具估價報告。同年9月宿遷市某房地產評估咨詢有限公司再次出具估價報告。20082月該建設局依據此估價報告作出《拆遷糾紛行政裁決書》,裁決拆遷人拆除李某等五人房屋,并補償給李某等五人房地產補償費、搬遷補助費、誤工等費用。李某等五人認為補償過低訴至法院,請求撤銷《拆遷糾紛行政裁決書》。經庭審查明,該建設局在作出裁決過程中,未能將徐州市房地產估價專家鑒定委員會的鑒定報告、重新評估通知書、選擇補償安置方式告知書、評估報告書及開庭通知書等直接送達給李某等五人,而是交由案外人代收,案外人稱未轉交給李某等五人,庭審中李某等五人亦否認該案外人系其委托代理人,拆遷人對此有異議,認為系案外人與李某等五人串通作偽證,但又不申請對授權委托書中李某等人的簽名及指印進行鑒定,故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