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銅山法院民二庭在商事案件審理中發現,部分案件審理中追加的被告或第三人,在案件審理結束后,與本案處理結果并無法律上的利害關系,通知其參加訴訟不但增加了工作量,影響工作效率,還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當事人的訴累之苦,讓無須參加訴訟的人參加訴訟一定程度上有損司法權威。為有效避免類似問題,銅山法院民二庭率先在本庭推行“追加被告及案件第三人”制度,制定專門的審批表格,對需要追加被告及第三人的案件,由承辦法官或合議庭將案件信息以及追加理由按規定填寫交由庭長審批,庭長與承辦法官意見不統一的,提交庭內討論,確保追加當事人合法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