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尊重” 代價之大
作者:瞿學林 發布時間:2012-09-10 瀏覽次數:420
朋友相聚,一見如故,難免喝上幾盅,這倒是情理之中的事。而家居建湖的陳某,對鹽城的朋友張某來到家中作客,滿是高興,在高興之余,吃上一頓飯,喝上幾兩酒,這也未尚不可。可令人不解的是,在其喝了七兩白酒,并且酒氣十足的他硬要駕車將朋友張某從建湖送至鹽城。據他在法庭上講:“這是對客人的尊重”。那么,這究竟是送人還是害己呢?
近日,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由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的被告人陳某涉嫌危險駕駛案,并作出一審判決:以危險駕駛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2012年5月22日晚上十點半左右,被告人陳某送朋友張某從建湖至鹽城,酒后駕駛小型普通客車前往。在返回建湖的途中,其沿204國道由南向北行駛至新興收費站時,被鹽城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隊五大隊新興中隊的民警查獲。經鹽城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所送陳某的血樣中檢出乙醇,含量為每百毫升138.26毫克。被告人陳某被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對此,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綜上,法院根據被告人陳某的犯罪事實,結合其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的具體情況,依法作出上述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