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值385000元的住房一套,在房主與買主的共同“努力”下,房屋主管部門看到的房屋買賣合同上只有260000元。這正是時下二手房交易中常見的陰陽合同。近日,阜寧法院受理了一起因避稅而簽訂陰陽合同的房屋買賣糾紛案。

  

2001年, 原告姜某結婚在即,于是在某小區購買了商品房一套,幾年后姜某又在同一小區內購買了20多平方的轎車庫一間。轉眼間10幾年過去了,姜某的小孩快上中學了,為了能夠方便小孩上學,姜某決定將現在的房子賣了,然后在孩子學校附近再買一套新房。說來也巧,就住在姜某隔壁的張大爺家就有一親戚即被告王某正打算買套二手房。在張大爺的介紹下,雙面見面后很快達成買賣意向。雙方連書面合同都沒簽,姜某就以385000元的價格將房屋出售給王某,王某也很爽快的一次性付清了房款。由于之前姜某就是將自家的車庫借給隔壁的張大爺住,所以賣房后為了王某方便裝修新房,也就好心的將車庫借給王某居住。本來一切都很順利,可是在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時,王某提出為逃避一部分國家稅收,希望做一份假的房屋買賣合同。姜某心想反正王某房款也已經付了,況且這稅繳了也是白繳,自己何不賣個讓人情給王某。就這樣,兩人在房管局簽訂了一份價款為260000元的房屋買賣合同,并在當天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很快半年過去了,王某的房屋也裝潢的差不多了,姜某就找到王某,想讓王某搬出自己的車庫。這時,意外的事情發生了,王某說這車庫就是姜某賣給他的,因為雙方簽的房屋買賣合同價款是260000元,而自己卻實際支付了385000元,這多出的125000元就是購買這車庫的錢。姜某當場就跳了起來:“你開什么玩笑啊!”而王某卻一點沒有開玩笑的意思,他咬定自己已經從姜某手中買得了車庫,只是因為車庫沒產權,才沒辦過戶手續。眼看和王某談不出結果來,憤怒的姜某只得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從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來看,雙方在合同中只約定了房屋買賣價款為260000元,而并未提及車庫買賣,不能證明雙方之間有買賣車庫的行為發生,現車庫的所有權應仍歸姜某所有。對于王某聲稱自己多付的125000元房款,可另行主張。于是作出判決,要求被告10日內搬離姜某所有的車庫。

 

 

法官提醒:

 

像姜某這種簽訂“陰陽合同”的方式會使法院在對真實合同的認定上存在疑難,一旦發生糾紛,原房屋所有人不但權利遭受侵犯,且很難獲得法律的救濟,甚至還可能因涉嫌逃避稅收而遭受行政或刑事處罰。因此,從維護自身合法權利的角度來看,消費者還是應該簽訂和履行真實的合同,避免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