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為進一步保障當事人在土地承包和流轉經營活動過程中的合法權益,促進當事人以便捷協商的方式解決糾紛,近日,新沂法院與市司法局、市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協商共同建立了三方聯動調處機制。

一是明確調處案件的范圍。對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承包經營流轉糾紛適用聯合調處方法,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未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土地補償費用糾紛,不適用聯合調處的,可依法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

二是實行聯動調處機制。市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作為政府職能部門專項受理調處案件,采取“一門式”服務,在市農委設置專門辦公地點,并由市法院、市司法局相關職能部門成立專項協作小組,每月一次聯合辦公,定期召開聯評工作會議,互通情況,達成一致。

三是規定聯動調處運作程序。第一,對當事人的土地承包糾紛應先行由當地基層調解組織、村、鎮政府基層組織進行協調化解,盡可能將矛盾解決在初始狀態。第二,當事人選擇仲裁委仲裁的,由仲裁委出具仲裁調解書,調解不成而仲裁的,由仲裁委出具仲裁裁決書。第三,當事人選擇法院訴訟的,由法院委托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或引導進入仲裁委仲裁,調解不成或仲裁不服的,依法審理。該聯合調處機制通過層層分流的方式,有效整合資源,充分賦予當事人糾紛解決的程序選擇權,盡可能以協商方式化解矛盾,切實維護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