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原告左碩天與被告射陽縣陳洋鎮條洋村村民委員會地面施工損害賠償糾紛一案,通過調解雙方達成一致:被告射陽縣陳洋鎮條洋村村民委員會一次性賠償原告左碩天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交通費49000元(不含此前已支付的5000元),此款由被告射陽縣陳洋鎮條洋村村民委員會在2008年12月30日前給付24000元,2009年12月30日前給付25000元。雙方是否同意?”原、被告雙方均表示同意。8月6日下午6時許,江蘇省射陽縣人民法院陳洋法庭法官成功化解了這起糾紛。
2007年5月5日19時許,因天氣變化,射陽縣陳洋鎮條洋村村民左碩天為加固棉花苗床上的塑料薄膜而騎自行車去自家農田,騎行至本村境內新勝大溝西側八中溝路段時,因條洋村委會在該路段施工埋設排水的水泥管道,未能及時將泥土全部回填,有部分水泥管道裸露在外,且管道旁有坑洼處,未設置任何警示標志,被摔到坑中。住院治療24天,用去醫藥費13467.25元,其中農村合作醫療報了3455.02元,村委會給了5000元,經法醫鑒定構成六級殘。左碩天于2008年3月20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村委會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交通費149026.33元。射陽縣人民法院陳洋法庭受案后及時向被告村委會送達訴狀,按時開庭審理此案,庭審中原告稱當時因天氣情況,被告未設立警示標志致原告摔傷,請求支持訴訟請求。被告辯稱:該路段是否設立警示標志與原告摔傷無直接關系,當地群眾都知道修涵洞,因為原告是本村村民,對該路段非常熟悉,且當時原告急于蓋棉花,加之當時天氣情況,即使有標志也能發生事故,請求駁回訴訟請求。雙方都堅持各自理由,合議庭宣布休庭,主審法官耿洪賢庭后分別做了雙方工作,后雙方均同意調解,由于分歧大調解無果。
陳洋法庭重新約定了時間并通知條洋村村民委員會書記顏培軍、會計袁河等村干部到場再調解一次,原、被告雙方都同意再調解,主審法官耿洪賢:調解,雙方要求大同,存小異,原、被告雙方換位思考一下。原告方:14萬多元,現要求村里承擔70%賠償責任。村委會顏書記:我們都是一個村的,事情已經出了,作為我們本村村民,天天從那里走,賠償要求有點高。我們村空170多萬外債,正常外債都是按25年還清,本身村里該承擔的責任也跑不了,村里較困難給4萬元左右,分兩年還,我們回去還要開村民代表大會討論。原告方:要求被告一次性賠償9萬元。雙方從對方角度考慮考慮,實事求是地看看能不能往中間靠靠。村主任協商后表態:我們村里最多賠償49000元,分兩年結清。在今年12月30日前支付24000元,2009年12月30日前支付25000元。最終原告代理人和原告及兒子協商同意被告方的意見。耿法官當場制作調解協議書,于是出現上面開頭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