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縮水4平方 開發商退款2萬4
作者:楊哲勇 劉振亞 發布時間:2012-09-10 瀏覽次數:417
日前,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法院審結一起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案。因被告徐州市某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售予張某的房屋面積縮水4平方(小于該房屋總面積3%),遂被法院判決退還張某房款2萬4千元。
2010年3月,原告張某與被告徐州市某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被告開發的位于徐州市銅山區某小區商品房7號樓2單元302室,合同約定建筑面積為143平方米,總房款為85萬元(折均價約每平方米6000元)。原告按約定支付了全部房款后,被告也履行了房屋交付義務,但該房屋實測面積為139平方米,比雙方合同的面積約定減少了4平方米。原告為此多次與被告進行交涉,被告以合同中約定“房屋買賣方式是按套計價而不是以平方米單價計價”為由拒絕退款,原告遂起訴來院。
銅山區法院審理后查明,該《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五條“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中約定以套為計價單位,商品房交付后,產權登記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發生差異的,以產權登記面積為準。該院認為,原、被告選擇按套計價方式符合相關規定,但是由于合同約定的面積與房屋建成后由權威部門測繪的面積存在差異在所難免,原被告在合同第五條中僅約定了“產權登記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發生差異的,以產權登記面積為準”,而對購房價款的處理未作相應的約定,屬于約定不明。我國《合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鑒于雙方協議不成,該院遂依法做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