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為充分運用立案調解方式實現案件繁簡分流,合理配置審判資源,進一步提高審判效率,東臺法院研究出臺《立案調解工作實施辦法》,使立案調解工作規范化運作。

一是明確立案調解原則及收費標準。《辦法》明確了立案調解應遵循的原則,即合法、自愿、效能原則;規定非財產案件的受理費按四分之一收取,標的額一萬元以下的財產案件免收受理費,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按四分之一收取。

二是界定適用范圍。《辦法》明確了應當進行立案調解的案件范圍,包括案情明了、適宜進行的民商事案件,如婚姻家庭類糾紛、訴訟標的額五萬元以下的民間借貸糾紛、宅基地和相鄰關系糾紛、損害賠償糾紛等,以及雙方當事人均同意或申請調解的其他民商事案件、刑事自訴案件。

三是明確調解機構、調解人員職責。《辦法》規定在立案庭成立為民調解工作室,人民法庭成立立案調解工作室。調解工作室成員包括法官、特邀調解員和書記員,特邀調解員從該院優秀退休法官中返聘。《辦法》還從立案調解工作的實際出發,細化了各成員的職責,以最大化地發揮成員作用。

四是規范調解程序。《辦法》規定,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經審查符合條件,報分管院長審批后由立案庭采取保全措施;符合立案調解的案件,分案后當日移送立案們調解工作室;書記員自收案后兩日內可采用電話、捎口信、特快專遞等簡便形式通知當事人;調解過程中可組織證據交換,制作筆錄;委托調解的案件所達成的調解協議應當由立案調解法官審核、確認;需制作調解書的,由法官制作,當日送達當事人;立案調解期限不得超過七日,當事人申請延長的可適當延長。

五是規定速裁程序。《辦法》規定,無法達成調解協議但當事人均接受適用速裁程序的,當事人填寫申請表后,立案調解法官當日移送立案庭辦理立案手續,并由立案調解法官按照相關規定及時速裁;無法達成調解協議且當事人不接受速裁程序或案情復雜不宜適用速裁程序的,立案后移送相關審理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