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常州訊:長期以來,常州中院民三庭積極開展訴訟調解工作,充分發揮訴訟調解工作的優勢和作用,積極探索、實踐和創新訴訟調解與大調解機制相銜接的工作體系,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三年來,常州中院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的調撤率均達到70%以上,2008年上半年更是達到90%以上。通過一些案件的調解處理,促使一批尚未發生到訴訟環節的社會矛盾糾紛得以一并化解,充分發揮出人民法院在社會大調解體系中的應有功能,提高了人民法院解決社會矛盾糾紛的能力。

2008724,原告法律出版社、商務印書館、外語教學與研究出版社訴被告常州文化城侵犯著作權,在審理過程中,考慮到真正侵權的都是租賃常州文化城場地的個體工商戶,因此在訴訟材料送達之前,承辦法官即通知常州文化城將涉案個體工商戶組織起來并邀請市文廣新局相關同志、轄區民警共同參與與原告進行協商。在協商過程中,原告提出還有幾起糾紛已經固定了侵權證據但尚未提起訴訟的情況,為真正減少社會矛盾糾紛和當事人的訴累,降低訴訟成本,承辦法官在文廣新局相關同志、轄區民警和常州文化城管理層的支持下,也一并對這幾起糾紛進行了調處,而這幾起糾紛的一并調處也促使原告降低了本院已受理案件的賠償請求額,涉案涉嫌侵權的個體工商戶和尚未涉案但也已涉嫌侵權的其他個體工商戶均與原告達成和解協議,并當場給付了賠償款,原告遂即撤訴,原告與涉案涉嫌侵權的個體工商戶和尚未涉案但也已涉嫌侵權的其他個體工商戶之間的糾紛全部得以穩妥處理,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這起案件的調處,使得案件的實際審理天數縮短為7天,大大提高了審判效率;并促使其他尚未涉訴的糾紛得以一并解決,促進了文化市場有序規范經營行為;案件的調處也使這些個體工商戶認識到了出售盜版書籍的法律后果,許多個體工商戶認識到認真學習版權法的重要意義。

2007516原告陳同新訴被告常州華爾神公司、趙衛成債權轉讓、股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陳同新起訴所依據的一份協議既有債權轉讓、股權轉讓合同關系,又有借款合同關系,還有勞動合同關系,而且原告陳同新已在天寧法院另案起訴;經審查本案中原告陳同新提交的證據尚存有諸多疑點,雙方當事人對立情緒較大, 倉促處理不僅可能會出現雙方當事人都不認同法院處理結果的局面,激化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矛盾,也可能會對天寧法院審理的案件增加難度,而且很可能馬上會另外產生一個勞動合同糾紛,這將使得雙方當事人陷入連環訴訟中。為此民三庭在院領導指導下精心組織,將案件的調處、促成當事人的之間和解作為審理該案的第一追求,合議庭、主審法官充分運用多種調解手段,合理引導、充分釋明,耐心反復做雙方的思想工作,促使當事人進一步澄清相關事實、尤其是充分意識到各自存在的訴訟風險,從而促使當事人均作出適當的讓步達成了調解協議。此案的調處,雙方當事人均表示滿意,案件調解后,原告遂即撤回了正在天寧法院審理的案件的起訴,同時也化解了當事人之間潛在的勞動糾紛,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